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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友人乙恐嚇取財多次,經檢察官以甲有恐嚇取財之習慣,依法提起公訴,除指明甲不 顧朋友道 義,向乙恐嚇取財,應量處重刑外,並請求宣告強制工作。法院審理中,甲坦承未經同 意而拿走財 物,但否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否認有竊盜之惡習,且堅稱:「乙並非其好友,平日 常藉故予以 羞辱」等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就被訴恐嚇取財之事實,不負證明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 (B) 甲與乙究竟是否好友,涉及科刑情狀之輕重,屬嚴格證明之對象 (C) 甲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屬於犯罪事實之內容,須經嚴格證明 (D) 甲有無恐嚇取財之習慣,係強制工作之基礎,並非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答案:B 問題:為何選項B的科刑只須自由證明即可,反而對人身自由限制較輕微的強制工作靠自 由證明還不夠? 祝各位本週六即將登場的一試順利通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1.162.1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9535469.A.F08.html
CCWck: 會影響到犯罪成立的才要嚴格證明吧 08/03 22:26
sky2327189: 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 08/03 22:31
sky2327189: 受嚴格限制。而法院可就調查證據的方法與程序,享有較 08/03 22:31
sky2327189: 為充分的選擇自由,原則上可以使用所有的證據資料來證 08/03 22:31
sky2327189: 明。好友關係的證明有需要那麼嚴格? 08/03 22:31
CCWck: 107台上2198 08/03 22:36
CCWck: 倘為單純科刑情狀之事實,諸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 08/03 22:36
CCWck: 行為人之品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後之態度等等,則以 08/03 22:36
CCWck: 自由證明為已足。 08/03 22:36
steverxxx: 一試你就記程序事項自由證明 犯罪事實 08/03 22:40
steverxxx: 嚴格證明就好 08/03 22:40
esienhour: B為程序, D為犯罪事實? 08/03 22:44
leptoneta: 好友與否根本不重要 08/03 23:39
a23395080: 有學者批評科刑只須自由證明即可 08/03 23:42
ghoul125: D選項或許是因為強制工作雖然不是刑罰,但有濃厚自由刑 08/03 23:59
ghoul125: 的色彩,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跟受刑人無異。 08/03 23:59
sky2327189: 判斷D比判斷B更需要嚴謹的證明,原po先記結論吧,以後 08/04 00:11
sky2327189: 回頭看,這種問題都是膝反射秒殺的送分題,難的還在後 08/04 00:11
sky2327189: 頭呢... 08/04 00:11
Audien: 甲跟乙是不是好友跟犯罪事實無關 08/04 01:56
ikariamman: 強制工作跟幾乎跟刑罰一樣耶 我看你要+365了 08/04 12:32
wcc0220: 對了,離題一下,強制工作已被宣告違憲,溫馨提醒 08/04 12:44
esienhour: 違憲!感恩 08/04 16:34
esienhour: 強制工作不是下班回家?難道是要關在裡面? 08/04 16:36
Kirihime: 除卻實體事項,都不用嚴格證明,不然法院一個案子可能要 08/04 17:25
Kirihime: 審10年 08/04 17:25
wcc0220: 強制工作男性在台東的泰源技能訓練所,女性則在高雄女子 08/04 17:55
wcc0220: 監獄;表面上說不是刑罰,但實質上越來越接近刑罰,這也 08/04 17:55
wcc0220: 是違憲理由之一,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 08/04 17:55
wcc0220: 強制工作是不能隨意離開的。 08/04 17:56
esienhour: 謝w大 08/04 18:16
Kamehame: 強制工作的釋字有請林鈺雄老師去當鑑定人 不得不說老師p 08/04 19:00
Kamehame: pt做的很好XD 蠻推薦大家去看的 08/04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