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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111年憲判字11號憲法判決對行政法考試超級重要,未來1-3年一定會出題。 千萬不要認為111年憲判字11號判決之後,大學對於任何不利「再申訴決定」 或「訴願決定」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觀念是錯誤的!!! 大家最關心的憲法判決又來了!這次的111年憲判字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 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可考性非常考。 因為它不僅攸關憲法大學自治,更是不僅改變了「公立大學與教師間聘任關係」的定性, 也影響了「大學/教師之救濟方法」這個行政法常考的重點。所以這號判決絕對是未來一 到三年的行政法重要考點!!!這點就值得我熬夜做影片跟大家分享! ★影片連結(講義下載連結在影片中) 因為這號憲法判決對行政法考試真的超級重要,我盡量講的詳細,把內容拆成兩集。 ●第一集YT連結: https://youtu.be/v12BuFlPl0A
第一集主要是111年憲判字11號內容的重點解析。包含: (1) 背景知識 - 教師法之救濟流程 (2)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之背景事實 (3)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之重點 (4) 理解111年憲判字第11號一定要知道的重要概念 ●第二集YT連結 https://youtu.be/b53b_B6nZnM
第二集則著重在111年憲判字11號對「公立大學與教師間法律關係」既有實務見解之影 響,以及未來考試怎麼考。包含: (1) 變更公立大學解聘、停聘及不予續聘措施之定性 (2) 本判決後,公立大學所為之解聘、停聘及不予續聘措施,大學/教師如何救濟? (3) 行政法考試會怎麼考! 舊題新解!! 祝大家考試順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47.1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0249946.A.3D0.html ※ 編輯: Rady (49.216.47.142 臺灣), 08/12/2022 04:33:51
ahurak: 感謝分享! 08/12 06:22
yusiang: 衷心感謝 08/12 06:56
cloudgoose: 感謝分享 08/12 07:58
soltre: 感謝分享 但是之前FB行政罰法那篇貼文 告知你舊題解錯了 08/12 10:06
soltre: 卻一聲不吭直接刪文重發裝沒事 給你箭頭 08/12 10:06
googleeeeeee: 完了完了完了 08/12 11:25
Kirihime: 把公立大學教授和學校間關係根本解釋成另一種東西,直接 08/12 12:55
Kirihime: 迴避行政機關受監督應遵從上級的邏輯,感覺就只是玩文字 08/12 12:55
Kirihime: 遊戲而已,還不如直接訴諸最上位的大學自治,把公立大學 08/12 12:55
Kirihime: 作為行政科層體系的例外... 08/12 12:55
Kirihime: 那這樣以後遇到不對等的大學不能興訟的案子時,是不是又 08/12 12:56
Kirihime: 要解釋成不是行政處分? 08/12 12:57
f22: 同意樓上K大的見解,這號判決感覺有點硬拗。 08/12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