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lbertekins: 就公司跟負責人要一起連帶 08/17 08:05
→ albertekins: 其=負責人 08/17 08:06
推 Kirihime: 回樓上,應該是負責人和借用人連帶賠償+返還債務吧,怎 08/17 10:12
→ Kirihime: 麼有公司的事,公司在這裡就是資金被掏空受損,怎麼還要 08/17 10:12
→ Kirihime: 由他自己負責,當然是壞人董事(假設)和他朋友負責阿 08/17 10:12
推 leptoneta: 後段的"其"就是前段的負責人和借用人 08/17 10:39
推 ptk9811107: 負責人跟借用人 不可能是公司啊 公司都受損害了 08/17 10:51
→ fishthehuman: 了解 謝謝各位的回答! 08/17 11:22
→ apple94: 賠償是公司負責人而已吧?覺得借用人只要還錢 08/17 13:04
推 m36580: 公司法15條2項的主詞是公司負責人,後段的其也是單指負責 08/17 13:47
→ m36580: 人,去看法條沿革和修法理由就很清楚了 08/17 13:47
→ fishthehuman: 欸…原來只有負責人要賠嗎 謝謝 08/17 22:18
推 Kirihime: 邏輯上,就算讓借款人賠錢也沒差吧,你會不知道自己和對 08/18 11:28
→ Kirihime: 方有沒有資金、業務往來而可為借款嗎?很顯然是明知故犯 08/18 11:28
→ Kirihime: ,課與不利益,在公司因這段時間資金不足所受之損失由負 08/18 11:28
→ Kirihime: 責人和外部人連帶賠償,沒什麼問題吧 08/18 11:28
→ apple94: 那樓上是覺得40%的限制,借用人也要賠償嗎 08/18 11:38
推 Kirihime: 當然可能我的推演是錯的,只是我覺得就算要他還也完全沒 08/18 16:12
→ Kirihime: 問題,這又不是像章程那樣內部資訊,你倆有沒有往來你會 08/18 16:12
→ Kirihime: 不知道?公司法規定有往來才能借你不知道?至於是否超過 08/18 16:12
→ Kirihime: 40就有討論空間,公司實收資本外部人不容易知悉,這也是 08/18 16:13
→ Kirihime: 為何多數認為你借多了一樣有效的原因 08/18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