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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公司法跟證交法對董事薪酬(報酬與酬勞)的決定機關不一致,有點都搞混了,想請益 版眾。 我有念到關報酬依章程/股東會決議、酬勞依章程上限由董事會決議的二分法會影響薪酬委 員會包裹式的運作 但若上/市櫃/興櫃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 那董事報酬應該如何決定? 審委會依證交法14-5 I 4款要提董事會決議 薪酬委員會依14-6跟辦法7 提董事會討論 所以是兩個機關都有發動權? 然後董事會都有權力依特別決議推翻或不採用? 謝謝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247.1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1519189.A.F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