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小弟遇上一題,在請求權基礎上有些問題想請教各位 題: 甲有台車子,乙為謀取不當利益,將甲市價50萬的車子,以60萬售與丙,這時甲得向乙主 張何種權利? 答: 1、184損害賠償得請求50萬 這個沒有疑慮 2、179不當得利得請求50萬or60萬? 課本上是說不當得利只能請求50萬的價金返還 所以179條中「利益」的解釋是單指汽車本身嗎?這樣其餘10萬難道不算無法律上原因獲 得的利益嗎? 不太理解為何50+10萬不算是不當得利。 3、不法管理請求權得請求60萬 那假設這才是最正確的請求權的話,那是否179可以搭配181做使用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75.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1532814.A.C83.html
yuefan: 其實就是交易所得替代利益是否為181本於利益更有所取得的 08/27 02:35
yuefan: 問題,通說覺得不包含,理由在於交易所得替代利益涉及磋商 08/27 02:35
yuefan: 能力,每個人的磋商能力不同,以本題來說,甲自己去賣也只 08/27 02:35
yuefan: 能賣50萬,因此不當得利也只有50萬,這也是不當得利的制度 08/27 02:35
yuefan: 目的,調整無法律上原因的財貨變動,而177不法管理則是為 08/27 02:35
yuefan: 了讓他人減少本題這種情況而生,用於取得明知為他人管理事 08/27 02:35
yuefan: 物所獲得的一切利益(當然包含交易所得替代利益)。 08/27 02:35
leptoneta: 乙從甲獲得的利益是50萬 那10萬元根本和甲無關 08/27 11:59
leptoneta: 這裡的不當得利是省下成本50萬元 08/27 12:00
bt011086: 那10萬無法律上原因沒錯,但「客觀上」甲未受損害。就 08/31 08:55
bt011086: 算甲「主觀上」能賣到70萬,也不構成不當得利的利益。 08/31 08:55
bt011086: (多出來20萬的部分) 08/31 08:57
bt011086: 至於181的部分,就是孳息,依70條及權益歸屬說,甲才是 08/31 09:17
bt011086: 有收取權之人。若乙有拿去(依市價)出租,自應返還;若 08/31 09:17
bt011086: 無,則未受利益,亦無返還的問題;若租金高於市價,超 08/31 09:17
bt011086: 出部分甲亦未受損害。 08/31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