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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憲法/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4)-民法新修法怎麼考】 ★ 適用考試:法緒(高普考、地特三/四等)、法學大意(初考、地特五等)、國營法緒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https://pse.is/3dnjp9 【趨勢分析】 民國110年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 之第 981、990 條條文,將於112年1月1日生效。 接下來的考試剛好會橫跨在新舊法施行的交界,許多同學私訊如何應該用哪一個法條回答 。這個還滿重要的,我統一說明如後 【概念解析】 考試上遇到修法,除非題目有特別問舊法,原則上都是以考試當下有效的現行法為準。以 下我們用「法緒」常考的民法第981、990條來說明比較清楚。 民法第981、990條是規定未成年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結婚之效力。 110年修法將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 人同意之情形,也因此同步把民法第981、990條刪掉,但是刪除之生效日是112年1月1日 。因此: ● 考試日期在111年12月31日以前(例如: 111年地特): 此時,民法第981、990條之刪除尚未生效,這兩條仍有效,故未成年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而結婚: 婚應屬得撤銷。 ● 考試日期在112年1月1日以後(例如: 因為112年初考): 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 正為18歲,邏輯上有兩種可能 (1)未滿18歲結婚: 依照民法第980+989條: 婚姻得撤銷 (2)滿18歲結婚:婚姻有效 【舊題新解】 1.下列何種情形,結婚為無效?108 一般警察四等 (A) 甲精神恍惚,由家人安排結婚以沖喜治病 (B) 乙相親結婚後,才發現配偶婚前即已經醫師確診罹患癌症末期 (C) 丙結婚後,才發現妻子與其前配偶的兩願離婚證人欄位係由其前配偶自行簽署 (D) 丁19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結婚,婚後1 個月丁即懷孕,婚後3 個月丁的父 母發現丁未得其同意而結婚 C(答案未變動;但選項D之結論有變動) 選項A: 依民法第996條,該婚姻係屬得撤銷 選項B: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乙得請求離婚 選項C: (1)查丙之妻子與其前配偶的兩願離婚證人欄位係由其前配偶自行簽署,該離婚無效,因 此丙之婚姻係屬重婚。 (2)又丙之妻子因非善意(即知悉離婚無效),故無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重婚例外有效規 定之適用。 (3)綜上,丙之婚姻係屬重婚,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本文,為無效婚。 選項D: (1) 111年12月31日以前:違反民法第981條→該婚姻係屬得撤銷(民法第990條)。 (2) 112年1月1日以後: 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民法第980條)均修正為18歲,故19歲的 丁為成年人結婚,該婚姻有效。 2.下列何者為婚姻無效之事由?106 一般警察 四等 (A) 被詐欺脅迫而結婚 (B) 於精神錯亂中結婚 (C) 宴客後未辦理結婚之登記 (D)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 C 3.有關婚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2 初考 (A)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B)該書面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C)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D)未成年人不得結婚 D 4.下列法律行為中,那一項為無效?99 高考 (A) 19 歲之小陳未得父母同意與 50 歲之麗麗結婚 (B) 17 歲之阿西自書遺囑 (C) 30 歲受監護宣告之王先生,意識突然清醒,隨即自行購買一本英漢字典 (D) 16 歲之東東不讓父母知道,單獨至機車行購買機車 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85.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2693497.A.5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