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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小弟自己想到的問題,還請大家不吝解惑。 假設某颱風即將登陸,某縣(市)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該縣(市) 明天各級學校停止上課,縣(市)停止上課的決定通報給人事行政總處後,由人行總處於該 處的官網發布。 1.可以將停止上課定性為「對人的一般處分」嗎? 2.請問人事行政總處發布於網站的停止上課,應該是「公告」,對嗎? 3.若是該縣(市)政府於該縣(市)政府官網發布,也是「公告」嗎? 4.若該地方政府在其Facebook 的粉專發布,也是「公告」嗎? 關於第1題,小弟認為,雖然學生的人數是有造冊的,但每天來上課的人數,卻是不固定 的 ,所以感覺符合「相對人非特定,可得確定」。 會問2、3、4題,其實是小弟對於何謂「公告」或其要件為何不清楚,所以想問問看。 ps. 用手機po 的,若排版傷眼,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60.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4530494.A.93D.html ※ 編輯: bravetiger (42.73.60.230 臺灣), 09/30/2022 18:01:21 ※ 編輯: bravetiger (42.73.60.230 臺灣), 09/30/2022 18:02:48
swattw: 1. 可以 234是 公告就是要讓人民知道,通常合理的方式是在 09/30 18:37
swattw: 縣市政府外面貼紙,然後刊登新聞公報紙。 09/30 18:37
Kirihime: 我比較好奇的是,停班停課如果定位為處分,他的法律效果 10/01 16:46
Kirihime: 你要怎麼涵攝啊...?上班是私契約,上學就算了上班怎麼 10/01 16:46
Kirihime: 想都不是公義務變動吧? 10/01 16:46
CHTWifiHinet: 所以才有所謂的「社會法」 透過社會法去介入私法契 10/01 21:35
CHTWifiHinet: 約 例如勞基法就是介入勞資私契約權利義務之社會法 10/01 21:35
CHTWifiHinet: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自然也是 10/01 21:35
saisowa: 1當然是,颱風不會為特定人物變強或變弱,停班課也是,天 10/02 14:11
saisowa: 災都是地圖砲,不用想這麼多 10/02 14:11
saisowa: 另,依行程法第100條第二項「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 10/02 14:25
saisowa: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目前而言FB、IG等社群 10/02 14:25
saisowa: 媒體也可以視為一種公告渠道,這只是一般處分之送達,因 10/02 14:25
saisowa: 此在法的審查密度不會這麼嚴苛,除非是涉及權限轉移的部 10/02 14:25
saisowa: 分(如委任或公權力委託等),一定要刊載於政府公告和新 10/02 14:25
saisowa: 聞紙(同法第15條參照),請參考 10/02 14:25
bravetiger: 感謝以上諸位大大的討論與指導:) 10/0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