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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ZQozH6P ] 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時間: Wed Nov 9 12:40:47 2022 某甲因為看準A屋可能會增值,但是因為本身信用瑕疵無法貸款, 於是就找了好朋友某乙,說要用某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某乙同意,並且簽了一個授權代理書,讓某甲代理某乙去貸款買地。 過程當中的簽約、貸款、移轉等,皆由某甲出面簽乙的名字。 但是之後發生以下情況: 因為景氣大好,A屋果然增值,某甲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該屋只是借名登記在某乙名下。但某乙則主張,某甲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故乙也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另外,若景氣大壞,A屋貶值,甲乙當事人做出和上述相反的主張, 又是否也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75.1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7968849.A.199.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rTaxes (112.78.75.107 臺灣), 11/09/2022 12:40:54
yuefan: 您好,首先,我覺得您標題的問題跟內文的問題是兩回事,不 11/09 13:23
yuefan: 知您是想問何者?另外,我認為內文問題的本質,其實就是兩 11/09 13:23
yuefan: 人間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及借名登記契約中,究竟何者 11/09 13:23
yuefan: 為所有權人(對外)?兩人主張並無誰合理的問題。也就是說 11/09 13:23
yuefan: ,如果該地增值,兩人皆主張自己為所有權人,若借名登記契 11/09 13:23
yuefan: 約屬實,則借名人可終止該契約並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惟出 11/09 13:23
yuefan: 名人依106年決議,仍可有權處分該地,僅需對借名人負契約 11/09 13:23
yuefan: 及侵權責任而已(競合爭議)。 11/09 13:23
yuefan: 以上淺見,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11/09 13:23
因為我的想法是,法律關係的認定判斷會涉及到到所有權的歸屬。 所以借名登記和代理行為,應該只有其中一個會成立。
leptoneta: 他是問甲主張借名登記 乙主張代理行為 分別有無理由 11/09 16:55
blueberrypie: 這只是事實上到底是借名登記還是乙是買受人而已,沒 11/09 17:34
blueberrypie: 有併存的問題,單純事實認定 11/09 17:34
如果標的增值的話,乙通常會主張自己就是買受人。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09/2022 19:40:29
newfrank: 可以同時存在阿,借名登記債權契約、以甲為代理人的乙與 11/09 21:10
newfrank: 銀行間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及貸款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以甲 11/09 21:10
newfrank: 為代理人的乙與出賣人間不動產買賣契約與不動產所有權移 11/09 21:10
newfrank: 轉物權契約,這些法律關係互不相關。 11/09 21:10
newfrank: 借名登記契約效力,要討論的是有沒有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 11/09 21:10
newfrank: (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認 11/09 21:10
newfrank: 為非原住民與原住民間成立由原住民出名為非原住民買受並 11/09 21:10
newfrank: 取得原保地所有權的借名登記契約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第37 11/09 21:10
newfrank: 條第2項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而無效) 11/09 21:10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 為限。" 若借名人非原住民,因違反上述強制規定而必須讓借名登記契約無效。 雖然借名登記契約無效,那是內部關係的問題,並不影響與第三人間的物權移轉。 故所有權歸屬於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出名人。 但在其他不違反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借名登記契約有效,借名人為實質的所有權人。 借名登記效力的判斷,會影響所有權的歸屬。
newfrank: 而即便借名登記契約有效,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 11/09 21:10
newfrank: ,也只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出名人為登記不 11/09 21:10
newfrank: 動產所有人,借名人只能在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時向出 11/09 21:10
newfrank: 名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11/09 21:10
newfrank: 至於各該代理行為有沒有效要回去看代理要件,即代理權、 11/09 21:10
newfrank: 代理法律行為、以本人名義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為 11/09 21:10
newfrank: 無行為能力人及身分行為原則不能代理。 11/09 21:10
newfrank: 如果都沒問題,那有權代理的效果依民法第103條,直接對 11/09 21:10
newfrank: 本人發生各該法律行為效力。 11/09 21:10
newfrank: 回到這個例子,甲與乙間約定用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11/09 21:10
newfrank: 沒提到A屋坐落的土地,那就假設買A屋也包含買A屋坐落的 11/09 21:10
newfrank: 土地,不然只買A屋可能要另外討論事實上處分權,那問題 11/09 21:10
newfrank: 會開花) 11/09 21:10
newfrank: 首先依題目的描述,甲乙間就貸款金錢與A屋成立借名登記 11/09 21:10
newfrank: 契約(其實也有可能是甲委任乙去貸款並買受A屋而成立委 11/09 21:10
newfrank: 任契約),假設消費借貸契約與金錢所有權權移轉契約及A 11/09 21:10
newfrank: 屋買賣契約與A屋所有權移轉契約都不是要脫免違反禁止規 11/09 21:10
newfrank: 定,那甲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就有效。 11/09 21:10
newfrank: 之後甲以乙代理人名義去貸款並買受A屋,在符合上述代理 11/09 21:11
newfrank: 要件下,消費借貸契約與金錢所有權權移轉契約及A屋買賣 11/09 21:11
newfrank: 契約與A屋所有權移轉契約皆有效而使乙取得貸款金錢所有 11/09 21:11
newfrank: 權與A屋所有權。 11/09 21:11
借名登記契約有效,出名人乙仍取得所有權,不就跟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一樣? 您這邊的說法和上述有些矛盾。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10/2022 00:56:43
newfrank: 我想你完全搞混了,借名登記契約既然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 11/10 07:11
newfrank: 間的債權契約,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 11/10 07:11
newfrank: 的借名登記債權契約效力根本不會影響出名人與第三人之間 11/10 07:12
newfrank: 物權契約效力,不會“因為借名登記契約有效就使借名人取 11/10 07:12
newfrank: 得第三人的物權”或“因為借名登記契約無效而使出名人取 11/10 07:12
newfrank: 得第三人的物權” 11/10 07:12
newfrank: 各該契約效力都是獨立判斷契約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至 11/10 07:12
newfrank: 於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麻煩去看一下,用裁定 11/10 07:12
newfrank: 字號去網路上隨便找都找得到),則是因為各該契約組合在 11/10 07:12
newfrank: 一起都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出名人無法取得原保地所有權 11/10 07:12
newfrank: 的原因是違反禁止規定,只是剛好借名登記契約也因為違反 11/10 07:12
newfrank: 禁止規定無效,所以才會有借名登記契約效力影響出名人或 11/10 07:12
newfrank: 借名人取得物權與否的誤會,但真正的原因是各該契約違反 11/10 07:12
newfrank: 禁止規定而無效。 11/10 07:12
newfrank: 再舉一個例子,甲乙間約定乙為甲取得丙所有之B地簽訂借 11/10 07:12
newfrank: 名登記契約(甲為借名人、乙為出名人) 11/10 07:12
newfrank: 第一種情形:甲實際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故甲乙間借名登記 11/10 07:12
newfrank: 契約無效,但乙丙間的B地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 11/10 07:12
newfrank: ,故乙取得B地所有權。 11/10 07:12
newfrank: 第二種情形:甲具完全行為能力,甲乙間借名登記契約有效 11/10 07:12
newfrank: ,而乙丙間的B地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故乙取 11/10 07:12
newfrank: 得B地所有權。 11/10 07:12
感謝您的詳盡回覆。 但請先不考慮借名登記無效的情況,避免問題複雜化。 因為借名登記有效的情況下,財產權的歸屬本身也是個爭議。 雖然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決議,其認為出名人有處分權。但很多學說見解不同看法。 而在廢除判例和決議制度後,並無以往的拘束力。各種分歧的見解各有理由。 衍生的問題就是,在借名登記契約有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再回到原本問題,個人認為在借名登記的情況下,甲用乙的名義做成的法律行為, 若認為是代理行為,則會似乎會概念上的衝突。 因為代理行為是為他人事務,但借名人卻是借用他人名義,實質上為自己的事務。 若借名人主張說自己的行為就是代理,是否就等於否定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10/2022 09:09:29
gamesame7711: 我以為這是委任 債務不履行 權利交付瑕疵而已 11/10 09:09
gamesame7711: 乙的主張是759-1 他有移轉的權利 11/10 09:11
gamesame7711: 甲的主張 這是借名契約 所有權仍然是甲的 11/10 09:12
gamesame7711: 主張並沒有分什麼有理由或無理由 11/10 09:13
gamesame7711: 就只是一個投資人委託別人買可能增值的東西 雙方有 11/10 09:15
gamesame7711: 沒有履行各自義務的問題而已吧 11/10 09:15
雙方都認為自己才是真正的投資人。 一個認為對方只是出名,一個認為對方只是代理。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10/2022 09:19:39
gamesame7711: 乙會買這個不動產 是甲的特別授權534 類推委任 11/10 09:23
gamesame7711: 至於名字登記在誰下面 是借名契約 可類推委任 11/10 09:23
gamesame7711: 但乙認為這有增值 要賣的時候沒經過534 11/10 09:24
gamesame7711: 上面打錯 11/10 09:25
gamesame7711: 小弟卓見是這樣 11/10 09:26
gamesame7711: 借名登記契約有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11/10 09:27
gamesame7711: 759-1 11/10 09:27
gamesame7711: 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11/10 09:27
gamesame7711: 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11/10 09:28
gamesame7711: 759-1 11/10 09:28
按照759-1 有權處分的應該都是登記名義人
gamesame7711: 回到一開始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11/10 09:29
gamesame7711: 就單純覺得前面說的那樣 債務 交付 11/10 09:30
gamesame7711: 因為民庭決議106毀三觀 已經定調出名人有權處分了 11/10 09:31
gamesame7711: 買受人無論善意 惡意 都可以取得所有權 11/10 09:32
759-1第2項還有要求第三人要善意.... 這條文是在補106決議見解的漏洞嗎?
gamesame7711: 沒辦法...學說及實務上現在仍有爭議 何況只是考生 11/10 09:33
gamesame7711: 但用這種方式練習 我覺得是很棒的 可以一直刷三觀 11/10 09:33
gamesame7711: 之前還有人說 借名登記要在土地謄本上註記公示有效 11/10 09:36
gamesame7711: 都借名了 誰會登記阿 ...XDDD 11/10 09:36
借名的風險真的蠻高的...
gamesame7711: 又不是信託 11/10 09:36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10/2022 09:51:35
gamesame7711: 759-1 II是跟土地法的43接近效果 11/10 10:04
gamesame7711: 但你要主張保障交易安全 要先用土43 11/10 10:04
gamesame7711: 我認為惡意的買受人 不能主張759-1 II或土43 11/10 10:05
gamesame7711: 只能主張759-1 他是有權處分人 11/10 10:05
gamesame7711: 因為就是你說的 借名登記風險高 甲還願意這麼做 11/10 10:06
gamesame7711: 自然不用保護你 風險要由甲在立契約時承擔 11/10 10:06
gamesame7711: 但我不曉得 這個會不會與限制行為人競合 11/10 10:07
gamesame7711: 因為 又有那種 基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blabla 11/10 10:07
gamesame7711: 再度毀三觀 11/10 10:07
EOMing: 可以併存啊,會覺得無法併存還不就借名登記的本質使然, 11/11 00:28
EOMing: 借名登記本質就是脱法行為不要否認,蓋規避物權公示原則 11/11 00:28
EOMing: 甚明,但實務既已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走向開放 11/11 00:28
EOMing: 承認借名登記的債權契約,吾人或許可將借名登記契約視作 11/11 00:28
EOMing: 私人透過契約自由自行限縮私法自治領域,面對物權法定不 11/11 00:28
EOMing: 動如山的低首妥協,並背地裡行兩人間的自以為的私法自治 11/11 00:28
EOMing: 小宇宙,相較之下,代理乃奉法律明文所行的擴張私法自治 11/11 00:28
EOMing: 範圍,是善用制度的真·私法自治大宇宙,豈有既生瑜何生亮 11/11 00:28
EOMing: 之問題乎? 11/11 00:28
您這觀點有趣...宏觀~
EOMing: 切回事實認定的現實面,每月還銀行貸款的金流由何人所實 11/11 00:28
EOMing: 際支出才是本案有力的關鍵,以上報告,結案。 11/11 00:28
leptoneta: 本來就都可以啊 這是誰的證據比較能說服法官的問題 11/11 17:58
是的,證據應該比個別見解更有說服力。 ※ 編輯: MrTaxes (1.200.3.234 臺灣), 11/11/2022 19:49:42
zison: EOM出手都很帥 11/11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