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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乙之餐廳內白吃白喝,欲離開之際,乙得否將甲攜帶的行動電話及手錶扣留於店內? (A) 應報警處理,不得留置 (B)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留置權 (C)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質權 (D)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抵押權 答案是C 請問為何不是B留置權? 民法612條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 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民法928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 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37.2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80413743.A.868.html
duck5401: 餐廳的債權發生與手機動產沒有關係,有關係的部分是餐廳 04/02 18:35
duck5401: 提供的服務或餐點;612條餐廳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的其他 04/02 18:35
duck5401: 物品(手機)有留置權。按照文義應該是這樣。 04/02 18:35
Fenrir1209: 物權的優先效力? 04/02 20:02
jasonmoon: 白吃白喝跟手機有什麼關系?當然是質權擔保 04/02 21:11
EOMing: 還以為是國考的題目,怎麼沒看過,查了一下是108年鐵路局 04/03 00:37
EOMing: 營運人員甄試試題... 04/03 00:37
EOMing: 這題可能在考對岸民法吧,查了一下對岸翻譯的德國民法典 04/03 00:48
EOMing: ,§704 BGB 翻成質權,甚至對岸還有“法定質權”這東西。 04/03 00:48
EOMing: 翻作“留置權”的東西,則是出現在§273 BGB 04/03 00:51
EOMing: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的留置權,指債權人可以留置 04/03 01:04
EOMing: “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04/03 01:04
EOMing: 德國民法第273條的Zurückbehaltungsrecht, 維基百科則是 04/03 01:13
EOMing: 翻作保留權。 04/03 01:13
EOMing: 德國民法第704條,Pfandrecht des Gastwirts, 店主的動產 04/03 01:35
EOMing: 質權。似乎是在考德國民法?! 04/03 01:35
EOMing: 而且題幹的“扣留”,出現在我國台灣地區的民法考題上也 04/03 01:38
EOMing: 是黑人問號。 04/03 01:38
EOMing: 題幹跟選項有點不是很搭,而且選項A才合乎台灣日常,吃霸 04/03 01:50
EOMing: 王餐不付錢叫警察,哪裡有在客人留下電話及手錶給店家賒 04/03 01:50
EOMing: 帳的。 04/03 01:50
EOMing: 查詢了民法,也有用扣留,似乎不專屬於公法,好吧,收回 04/03 01:55
EOMing: 上面推文的成見...。 04/03 01:55
AMPM: 我也覺答案為何不是B ,一樓推文我也看不懂,所以不就是B嗎? 04/03 09:13
EOMing: 1樓前面講的第928條留置權的要件,像是修車廠修好客人的 04/03 10:08
EOMing: 車,客人未付清修理費前,可以將車留置在修車廠(其實這案 04/03 10:08
EOMing: 例也符合德國民法第273條的債務保留)。至於第612條的留置 04/03 10:08
EOMing: 權,則是有法定寄託關係下的留置權(德國民法第704條的旅 04/03 10:08
EOMing: 店主的質權則是比照出租人質權)。 04/03 10:08
EOMing: 這題出得很怪,不過也因為這題挖到一篇碩論來排時間看, 04/03 10:11
EOMing: 《兩岸留置權制度之研究》。 04/03 10:11
leptoneta: 行動電話和吃到飽這件事沒有關係 當然不會是留置權 04/03 20:57
sorrows: 我覺得應該是A 不能扣留 04/03 21:54
sorrows: 看錯 撤回 謝謝 04/03 22:37
qw5980162: 可能答案給錯了吧 04/04 08:20
qw5980162: 畢竟不是每題都有人會去申請試題疑義 04/04 08:21
AMPM: 還是覺得是B留置權。看一下民法第884.885條關於質權的定義, 04/04 09:07
AMPM: 供擔保之動產,首先要以該動產做“擔保”這個動作吧。另外 04/04 09:07
AMPM: 民法第929條,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04/04 09:07
AMPM: ,所以留置權沒錯呀… 04/04 09:07
AMPM: 漏字: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04/04 09:08
leptoneta: 吃個飯就變成商人 厲害了 04/04 17:39
saw6904: 我覺得不用糾結在這種題目,不知出題者是從哪個判決或判 04/04 23:56
saw6904: 例節錄出來考的 04/04 23:56
n123456n: 不過,我分享自己經驗,我有次的確到外面餐廳吃飯,忘記 04/05 13:21
n123456n: 帶錢包,留下手機做擔保給店家,然後回家拿錢 04/05 13:21
n123456n: ,我那時的想法是我手機比我消費的餐費還高,做為付錢 04/05 13:43
n123456n: 的擔保,應該是足夠 04/05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