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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最近宜蘭發生一起婦人機車停等平交道事件, 整篇新聞都只提到行政罰。 但疑惑的是, 刑法184為具體危險犯,婦人的行為很明顯已造成火車往來之高度危險, 假設主觀不具故意, 能依184第3項論她一個過失犯嗎? 感謝國考版。 -- Sent from nPTT on my iPad (8th generatio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8.31.1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82400567.A.78B.html
leon131417: 她人或車有直接在軌道上直接影響火車嗎 04/25 16:09
leon131417: 沒有就不構成吧 04/25 16:09
rolur: 火車有煞停 算有影響吧? 04/25 17:54
jjiimm: 他沒有損害軌道,所謂損害為滅失其存在,減損其功用或降 04/25 18:39
jjiimm: 低其價值 04/25 18:39
jjiimm: 比較有爭議的是或他法,可是通常就是或他法要和前面的方 04/25 18:41
jjiimm: 法等價,造成相同或類似的的損害 04/25 18:41
leptoneta: 如果你說是汽車停在平交道的確致生危險 04/25 23:08
leptoneta: 但摩托車被撞會導致公共危險嗎 我認為不會 04/25 23:09
leptoneta: 頂多說壅塞鐵路 但刑185不罰壅塞鐵路 04/25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