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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銘言: : 一般不純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為例,雙重身份犯則以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 為例。前者是指依據不同身份之人,觸犯此罪會適用不同刑罰;後者則是指法條中,同時 : 具有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為主體須為具有持有關係之人,屬純正身分 : 犯之性質,而若不具備業務此一身分,行為人為侵占之行為仍會構成普通侵占罪。 : 請問各位大大,這還蠻繞口的,感覺是一樣的東西,為何一個叫不純正身分犯,一個叫雙 : 重身分犯? : 感謝解惑! 生母殺嬰 業務侵占 審查第一層 殺人(一般,沒有身分問題) 侵占(純正身分犯) 審查第二層 生母(身分) 公務和業務關係(身分) ===================================== 結論 只審查了一層的身分 審查了二層的身分 第一層是審查構成要件,殺人罪不用審查身分,但侵占罪必須以持有關係之人為要件 符合了第一層 再去討論第二層因身分而加重減輕的情形。 二者不是同樣的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39.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06630030.A.512.html
Gardenia0603: 幫補充,其實晚近不少學說反對侵占罪的純正特別犯 01/31 00:42
Gardenia0603: 性質,依此,業務侵占罪只是不純正特別犯。可實務 01/31 00:42
Gardenia0603: 及傳統學說還是如此認為就是了 01/31 00:42
leptoneta: 其實光是生母殺嬰罪 就有不同見解 01/31 00:50
leptoneta: 業務侵占重點在於你認為是保護什麼法益 會有不同見解 01/31 00:50
Gardenia0603: 生母殺嬰罪原來有不同看法嗎?! 01/31 00:57
Gardenia0603: 剛剛翻了許澤天的書確認沒看到QQ 01/31 00:58
esienhour: 謝謝大大,所以簡單來說,業務侵占一次就審查二層的身 01/31 18:20
esienhour: 分,所以稱雙重身分犯? 01/31 18:20
damonwhk: 我的理解是如此 01/31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