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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931 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所為,分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破壞電磁 紀錄罪。其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另外,解題書認為,係一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應依想像競合。 請問諸位大大,358條不能論為359條之前階段行為嗎?為何是不同法益?另試想駭客有可 能入侵電腦後就關機嗎?個人覺得應是同一犯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06.2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08738601.A.9A8.html
WESTONE: 保護法益不同,一個是隱私一個是財產權。個人偏好兩種犯 02/24 13:36
WESTONE: 意,若前行為不罰無法充分評價不法內涵。 02/24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