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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7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刑訴71-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 疑問一:為什麼271後段要稱「通知」? 刑訴上,通知的主體不是司法警察官嗎? 但271指的是應該是院方「告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場審理」的行為 而不是指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事實&證據所為 使用「通知」豈不是很容易混淆兩者? 疑問二:院方「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之方式? 按刑訴71,傳喚應使用「傳票」為送達 那麼實務上,法院「告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場」 究竟是使用「傳票」還是「通知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114.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10422493.A.740.html
WESTONE: 所以71-1是用通知書,是沒到場義務的。白話講你不去也沒 03/14 21:53
WESTONE: 關係。 03/14 21:53
WESTONE: 不過通知不到的不利益要自行承擔就是了。XD被通知過的小 03/14 21:54
WESTONE: 心得。 03/14 21:54
CCWck: 71-1還有後段: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 03/15 01:28
CCWck: 察官核發拘票。 03/15 01:28
CCWck: 並不是不去也沒關係 03/15 01:28
CCWck: 通知書沒有準用71條第二項第四款,不到可能會拘提這件事不 03/15 01:32
CCWck: 用記載在通知書上,反而有可能造成對當事人的突襲 03/15 01:32
WESTONE: 是的,c大講法較精確。 03/15 07:31
abbasxu: 要區分起訴前起訴後 03/15 17:38
chouwang68: 通知還有主體,這又是哪個什麼「名師」的發明。271的 03/15 23:36
chouwang68: 重點是審判期日應在場人!否則就是準備被用379上訴。 03/15 23:36
chouwang68: 讀法律還是從教科書建構起,才不會很容易被混淆,最 03/15 23:36
chouwang68: 重要的是時常精進自己。才不會如姜世明教授所言,只 03/15 23:36
chouwang68: 為應付考試,因名額保障勉強上榜,任職後停留在補習 03/15 23:36
chouwang68: 班講義的程度,那荒誕的場面就不遠了。 03/15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