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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 務後,如有 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 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 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請問為何“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找不到,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6.1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10980270.A.1E9.html
CCWck: https://i.imgur.com/9J52xse.jpg 03/21 10:53
CCWck: 立法理由在91年修法的第三點 03/21 10:53
esienhour: 謝謝,但“以示公允”是什麼意思? 03/21 17:01
CCWck: 表示立法者認為這個情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比較公平 03/21 20:47
esienhour: 不好意思再追問一下,為何此時保障債權人利益較為公平 03/21 22:19
esienhour: ? 03/21 22:19
aineee: 原本已經約定好了-私法自治 03/21 23:56
CCWck: 這個應該是要擋242條的代位請求。避免債權人逼債務人去離 03/22 11:57
CCWck: 婚,或是向離婚的配偶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03/22 11:57
esienhour: 保護債務人可以理解,但為何“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 03/22 18:23
esienhour: ”就不需要保護呢?而且“已依契約承諾”是承諾什麽呢 03/22 18:23
esienhour: ? 03/22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