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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發現以前這篇文章 我發現怎麼有些人價值觀有點妙 難道有人過失傷害被判緩刑 這樣一輩子不能報考很怪吧? 以初考的報考須知而言 是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規定的 最常見的就是貪污 終身不能報名 另外還有內亂外患之類的 以及被褫奪公權中、監護宣告等 另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則加上刑期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也就是說 如果有一個人 殺人放火、擄人勒贖還是強姦 只要他刑期滿、褫奪公權也結束 那當然可以報考並擔任公務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85.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68625254.A.FA1.html ※ 編輯: inspire2000 (1.171.85.95 臺灣), 01/17/2026 12:48:27 ※ 編輯: inspire2000 (1.171.85.95 臺灣), 01/17/2026 12:49:47
endlesschaos: 前提錯誤 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的話是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01/18 19:51
endlesschaos: 沒被判刑就不會有前科 01/18 19:52
AKAHOSHI: 國考就是不斷人生路啊 01/19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