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ebride (不愛鄧紫琪=不懂音樂)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刑法一題
時間Wed Mar 11 22:20:09 2026
看了一下刑法第321條
計程車是不是公眾運輸之車 真的看不出來
答案給C
但是ai答案給D
ai解釋 捷運站並不屬於舊法所指的車站。因此,小健在 98 年的行為僅構成普通竊盜罪 [1]。
志強於 100 年 2 月在計程車(供陸上公眾運輸之車)內行竊,已符合新法第 321 條的
加重條件,因此構成加重竊盜罪 [2]。
12. 我國《刑法》規定:在車站或埠頭犯罪者得加重竊盜罪。而民國 100 年1 月 26 日
總統公佈《刑法》第 321 條修正案,往後在車站、埠頭、航 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
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行竊者,都改論 加重竊盜罪,刑度最少六個月,還可併科最
高十萬元罰金;且不管日夜侵入民宅,也算加重竊盜罪。假設小健於民國 98 年年底在捷
運站內偷 竊他人行李被捕,於民國 99 年 2 月 5 日由檢察官偵結起訴;而志強則是在
民國 100 年 2 月 27 日當天在計程車上偷司機的零錢被當場逮捕,警方隔天將志強移送
地檢署繼續偵辦。請問這兩人該如何處置?
(A) 兩位都構成加重竊盜罪,依舊法條處罰
(B) 兩位都構成普通竊盜罪,依新法條處罰
(C) 志強的行為構成普通竊盜罪,小健則依舊法條處罰
(D) 志強的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小健只算普通竊盜罪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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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OSMOST: 從舊從輕,小健沒問題,志強101台上5954,計程車屬非多 03/11 22:51
→ KOSMOST: 數之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即俗稱小眾運輸工具) 03/11 22:51
推 endlesschaos: 拿222和321比就看得出來差異了 222「供不特定人運 03/12 16:02
→ endlesschaos: 輸之交通工具」指的就是計程車 321「供公眾運輸之 03/12 16:03
→ endlesschaos: 交通工具」則是常態運輸多人的工具 再加上偷司機零 03/12 16:04
→ endlesschaos: 錢也沒有什麼不法加重的要素存在 222是基於駕駛有 03/12 16:05
→ endlesschaos: 辦法利用機會將乘客載去他處增加危險 但計程車司機 03/12 16:06
→ endlesschaos: 又不會因為被一個乘客偷錢造成計程車業恐慌 03/12 16:06
→ ninebride: 所以答案是? 03/12 21:11
推 KOSMOST: C,AI解釋全錯 03/12 22:39
推 endlesschaos: C 捷運站該當車站 計程車不該當供公眾運輸之車 03/12 22:40
→ endlesschaos: C唯一可能有問題的點是小健可能審判到新法公布後還 03/12 22:42
→ endlesschaos: 沒判決確定 03/12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