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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13年憲判第X號 辱罵公務員 但沒有對公務員造成職務的傷害 也是言論自由 那這樣等於宣告 刑法的侮辱公務員 無罪了 (如果造成嚴重傷害 應該是妨礙公務罪了) 那這條是不是該修了?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8.9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74491465.A.72E.html ※ 編輯: ninebride (220.138.94.4 臺灣), 03/26/2026 10:18:37
aass5566: 考試是考試,現實是現實 你不覺得這個國家很多事情都 03/26 11:13
aass5566: 沒有照著考試內容在做的嗎? 那個大法官人數 砍軍公教 03/26 11:13
aass5566: 退休金 高官貪污無罪…很多都跟讀的書不一樣啊~ 03/26 11:13
KOSMOST: 刑法那麼多條文沒在用,你就只在意這一條? 03/26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