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 最近讀到民訴這章節很頭痛
以下哪些符合重複起訴禁止要件?
(一)
前訴訟:
甲起訴乙主張因雙方買賣契約,故請求給付價金。
前訴繫屬中,乙提後訴訟:以甲為被告,請求確認該契約不成立
(二)
前訴訟 : 甲起訴乙主張乙無權佔有甲之A地,依767請求乙返還A地
前訴繫屬中,乙提後訴訟:以甲為被告,請求確認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存在
(三)
前訴訟 : 甲起訴乙主張乙無權佔有甲之A地,依767請求乙返還A地
前訴繫屬中,乙提後訴訟: 以甲為被告,請求確認甲非A地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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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否符合一事不再理要件
(四)
前訴訟 : 甲起訴乙主張乙無權佔有甲之A地,依767請求乙返還A地。法院判決甲勝訴 乙應返還A地
前訴確定後,乙提後訴訟: 列甲為被告請求確認甲非A地之所有權人
感謝板上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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