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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http://bit.ly/2tIauem #懇請關注   放暑假的輔仁大學同學們大家好,輔仁大學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年四、五月間辦理第 29屆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員選舉,然而選舉期間諸多違法及不當情事,故本人委託輔 大的同學於6月12日在法定期間內依《天主教輔仁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向 中選會遞交舉發書(https://goo.gl/vSBKof),又於昨日遞交完整的舉發理由書( https://goo.gl/GAroKE)給中選會以主張本次選舉無效,希望中選會以輔仁大學「真、 善、美、聖」的精神,於收到書狀後三日內向學生法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全文連結如上,歡迎各位給予批評指教或幫忙轉發,也同時於此文誠摯感謝願意受本 人之委託而舉發中選會的輔大學生,並分別敘述舉發摘要如下: 1. 選舉時程變更達三次之多,違背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   在法治原則中,法律的規範必須穩定,使得人們得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將發生何種法律 效果,此即「法安定性原則」。法安定性會使人對一個恆常法秩序產生信賴,法安定性原 則分為「法明確性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們對於主管機 關之法秩序存有信賴,此一信賴應受到保護,此一原則在規範變動對人們不利益時始得運 用,保障人們對得以預見之措施(尤其是侵害權益之措施),而得採取適當之因應;當然 也因此而衍生禁止不利益法令的溯及效力。信賴保護原則主要具體表現在《行政程序法》 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中選會於2017年4月14日公告本次選舉之第一次選舉公報(發文字號:105學年度輔選 字第10500000001號)時表定於5月22日12時至5月26日12時為投票期間,先於4月27日於臉 書粉絲團上公告候選人登記參選延長至2017年5月4日12時,後又於5月11日亦於粉絲團上 公告延後投票期間於5月29日12時至5月31日12時之間,爾後卻又於5月17日時更動投票期 間為5月22日12時至5月26日12時。   查中選會分別於4月27日、5月11日及5月17日,變更本次選舉時程共三次,已不符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等法治原則,嚴重損害了組織章程第五條所明定本會會員之選舉權。 2. 未於投開票前依規定發表政見發表之影片及相關資訊,有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及違法之 虞。   《天主教輔仁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下稱《學生會選罷法》)第29條載明公辦政 見發表會之規範,而中選會亦曾於2017年4月14日公告本次選舉之第一次選舉公報(發文 字號:105學年度輔選字第10500000001號)時預告將於5月11日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爾 後於5月17日亦在其臉書粉絲團公告政見發表影片收受日期至5月19日,但後續卻無發布相 關資訊即進行投開票之作業,顯有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及違法之虞。 3. 利用投票系統之個人資料舉辦抽獎活動有違反無記名投票之原則。   《學生會選罷法》第2條第1項:「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選舉,以普通、平 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無記名投票之本質,即不應使他人及選務人員知悉其投票之意向甚至知悉其有無參與 投票。   中選會於投票時間與開票結束後的6月7日,即利用投票系統舉辦抽獎活動,冀望能以 行政措施鼓勵並促進本會學生參與系爭選舉之投票,雖理解其立意良善,然而使他人知悉 本會學生有無參與投票,卻有違反無記名投票原則、比例原則及隱私權之虞,因此失彼, 中選會應有需檢討之空間,俾使往後辦理選務時能以更妥適之手段辦理宣傳活動,使經費 能有效地用在刀口上,而非用於購買抽獎獎品之上。 4. 中選會選務資訊不公開不對等,有違知情權之虞。   依《天主教輔仁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37條之意旨援引本國及國際法例,《政府資 訊公開法》、《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19 條等國內外法例及法學中基本權之資訊性給付等法理皆可說明保障知情權(Right to know)之重要性。   查中選會在2017年5月20日於其臉書粉絲團上留言回覆本人對本次選舉之質疑時表示 :「……2.本會雖以公告形式變動選舉期程,然已於學生議會修法後(5/12),即依照修法 內容再次變更選舉期程,更改回原本的時間,對候選人之影響不到24小時……。」,但翻 遍學生議會之粉絲團,卻根本查無中選會所謂修法後(即5月12日)之會議紀錄。   又查學生議會曾在今年4月28日修正《天主教輔仁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但卻從 未公布該日會議紀錄,根據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知情權及信賴保護等原則, 立法程序及效力難謂完備,此次會議若有任何可影響本次選舉之條文或效力,皆應屬無效 。   中選會對於選務資訊不公開且不對等,且未積極請求學生議會公開相關資訊,中選會 與學生議會皆明顯失職且有違知情權之虞,實屬不當。 5. 本會選舉罷免法規無驗票之制度,其公正性頗堪疑慮,亦無從確保。   翻遍本會選舉罷免法之規範(即《學生會選罷法》),卻皆無驗票之制度,使中選會 所舉辦之選舉從法規面而言,皆無從確保其公正性,難防不肖人士為牟其不當利益而上下 其手,從中操縱選舉之結果,且近年來的選舉屢屢傳出爭議,上學年度甚至須以紙本投票 之方式重新選舉。如此觀之,確保選舉之公正性實不容拖延、逃避而不面對現況。   在此書狀援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9 條之規定,並且亦因考量校內選舉經常 使用電子投票系統之特性,而應另有妥當之規範,除了立法機關應修正法規,中選會更應 依職權考慮發布法規命令,以確保選舉結果能以昭公信。 6. 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與待改進之意見   最後補充說明,中選會於2017年5月26日公告本次選舉之第三次選舉公報,其中第29 屆學生會正副會長投票率僅3.8%,創下歷年來新低(依據本人手中資料顯示,103學年度 的第27屆學生會正副會長投票率仍有約7%、101學年度整體投票率為20.2%、100學年度為 22%、99學年度則為21.17%,102~98學年度的整體投票率皆介於20~25%間)。顯示中選會 之選務宣傳明顯不力,以利用電子投票系統來抽獎之方式並無真正有效增進投票率,顯需 檢討改進。   《學生會選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學院、研究生及進修部最低應選之名額,排除於 下學年度才成立的織品服裝學院,合計應至少選出29名學生議員方才符合法規,但本次選 舉僅有25位依法當選的候選人,明顯未達保障最低應選之名額,而於今年4月28日修正前 之舊《學生會選罷法》(即舊稱《天主教輔仁大學學生會長暨學生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辦法 》)於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學生議員選舉,總當選人數未達應選出總數之二分之一時 ,得辦理補選。」,又依上述第5點應排除於今年4月28日後所修正之無效法規,故本人主 張系爭選舉不但有無效之虞,且另應補行學生議員之選舉。   此外,中選會應積極保障校內所有身心障礙者學生之選舉權或可考慮推動不在籍投票 (Absence Voting),使有不便於投票周投票之選舉人能提早投票,以提高往後選舉之投 票率。   中選會第三次選舉公報之第肆點:「當選證明發給日期與方式,於日後公告之。」, 但時至今日卻依然尋無任何公告,應立即改進。   綜上,本人主張選舉無效,惠請 中選會依法於三日內向學生法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                         2017年7月3日                         曾柏瑋 敬上 https://is.gd/BnuE6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113.1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JU/M.1499265919.A.F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