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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為這幾天在板務板上引起的紛紛擾擾致歉 再次重申寵社金市長純屬特殊案例,不會所有的限定商品比照辦理 這是一個比例原則的問題 一般非限定物品(商店有在賣的) 絕版的當周物品(商店過去有在賣的) 公開活動非限量物品(點連結或送邀請取得之類的) 數量限定的限量物品(商店有在賣但是有數量限制) 公開活動限量物品(?) 活動頒發物品(例如寵社金市長之類的官方活動頒發物品) 以上物品取得難易度由上至下越來越高,板規十一對於越往下的判斷標準也會越嚴格 我在 #1CgsTX6n (FacebookBM) 也說明目前不會對絕版的 TWS 做規範 因其雖然取得不易,然而卻還是可能大量存在的物品 故無法全然判定其乃非正常取得之遊戲物品 往後也不會針對此一部分做更進一步的規範 但若寵社有更新或有進一步的判定方法 亦有可能修改此一部分之規定 但 #1Cg_eXX- (FacebookBM) 對於我前述提到日後可能會修改規範似乎有點不認同 我此處所提到的修改規範係指目前沒有規範的 TWS 之類的商品 因其難以認定是否為非法修改取得 故若寵社更新或有進一步的判定方法 才會修改此一部分的規定來防範非法 TWS 流竄 並非日後才要修改這一部分的規定來替今日的金市長判決解套 今日的金市長判決依據係因寵社金市長雖非全然無法合法取得之物品 但是因其為全世界限量只有十一個的物品 此時此刻於看板上出現且為十一個中的一個的可能性雖然不是零,但是卻極逼近於零 為了管理看板的方便性而言,僅能合理判斷他是非法取得之物品 也因為如此,所以 TWS 的部分才會寬鬆認定 (因其合法的可能性雖然接近零,但卻不是零) 且就金市長的個案而言,若為合法取得之物品 一定會有相關的官方訊息(如果是官方直接頒發) 或者是交易紀錄已供認定(如果是跟別人交易) 這一部分我承認我確實是沒有任何直接之證據認定其乃非法物品 要我對於此等主觀認定道歉我也願意,但是這不會改變判決結果 除非當事者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為合法物品 才有更改判決的可能,此後也依舊會對板規十一以此等標準嚴格認定 #1Chk-z1V (FacebookBM) 要求的提出一個數字來做規範 例如限定物品金額不能超過買價幾倍或者限定每人物品交易數量 這一部份我們原則上不會做任何限制,一切就讓他依照市場機制運作 而規範什麼程度的稀有物品不能在看板上交易 這一部分請恕小弟無能,我想不出這些合理又有效的數字 訂出任何數字只不過是公開宣示板規的容忍尺度到這邊 歡迎大家來鑽漏洞這樣,若今天規定了只有十一個的金市長禁止交易 明天寵社辦了另一個活動要送十二個銀市長怎麼辦? 後天要送十三個另一個物品又怎麼辦呢? 關於 Facebook 使用條例帳號的部分 目前看板上公開禁止的部分為任何形式的帳號轉移、交易行為 對於分身、假名的部分目前並不做任何限制,僅能請使用者自律 這一部分就交給 Facebook 官方網站去做封鎖或刪除的動作 此部分主要依據為看板板主管轄範圍 帳號的轉移、交換行為其過程為在看板上發生的行為 然分身、假名其大部分為使用者在 Facebook 網站上的個人行為 其為板主管轄範圍之外 另外順便回應 #1CWyJjrM (Facebook) 底下的推文 對於去年板服製作若有任何意見 歡迎拿到 FacebookBM 板來公開討論 不要在 Facebook 板無的放矢 對於板主之推文警告若蓄意視若無睹 且請不要怪板主以板規處分之 板服整個製做過程都是可以拿出來公評的 整個製做過程中所有的討論都有 MSN 對話紀錄可以調閱 今天我們做的是一個看板的「板服」 不是接受個人訂製服裝 本來就沒有辦法完完全全符合每一個人的期待或要求 對於一些細節的妥協是時間、成本與成品多方考量下的必要 若要說這樣算是出包,要因此而指責任何人是很不公平的 更何況這些決定板主群也都認可或同意 請大家將心比心多多站在其他人的立場思考一下 以上,Facebook 板板主 GeniusKiKi 個人說明,謝謝 -- facebook 首頁 個人檔案 朋友 收件匣 設定 登出 搜尋 姓名:鯰姐 加入朋友 網絡:PTT 寄送訊息 ── 朋友: 個共同朋友 ◣ ◢ 查看朋友名單 f 應用程式集 |□□□□□□ |線上朋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28.51
c3103013y:那請問一下可以規定"特殊活動"所贈送的禮物不得交易呢? 10/09 00:16
c3103013y:畢竟是特殊活動~ 如果贈送禮物名額很小.. 是不是就可以 10/09 00:16
c3103013y:用來規範特殊物品?@@ 10/09 00:16
gracepc:整篇看完 覺得還OK~~ 0.0" 10/09 01:29
gracepc:另外黑板大 還是想請你改一下動不動就鎖文的作法*-* 10/09 01:31
Snoopy25:謝謝:) 10/09 04:16
sundino:比例原則不是用在這裡的 科科 你的鎖文更是大大違反此原則 10/09 07:50
sundino:而且法律保留原則也是憲法層次喔 水桶也是影響人民自由吧 10/09 07:56
sundino:而且跟你的比例原則還是同一條呢 怎麼沒順便念一念 10/09 07:58
aLaN0727:極逼近於零 好樣的!!! 10/09 08:39
sundino:感謝板主這篇 沒有說服力但是娛樂性十足的解釋 10/09 17:57
sundino:我今天行政法上的非常愉快 彷彿老師不斷的打某人臉一樣 10/09 17:58
sundino:所謂比例原則下的衡量性原則 是犧牲的權利要小於保護的 10/09 17:59
sundino:不知道在這裡犧牲掉 罪刑法定 證據法定 和言論自由這些 10/09 17:59
sundino:超級重要的原則跟權力 保護的是河蟹法益呢 還是面子法益呢 10/09 18:00
sundino:想公開討論的看到上面這麼"開明"的板風 科科 算了吧 10/09 18:37
ranniecat:合理推斷v.s市場機制運作? 你不覺得這2點很矛盾嗎? 10/09 22:37
ranniecat:對於此等主觀認定道歉我也願意<<真是委屈你了,希望你能 10/09 22:38
ranniecat:拿出誠意 對近日的作為好好道歉~ 10/09 22:38
ranniecat:比例原則用錯了,但是還能看懂你想表達的意思....重點是 10/09 22:40
ranniecat:要浸水桶舉證這問題,當然是該由板主負責,打人又叫對方說 10/09 22:41
ranniecat:的原因 你自己都不會覺得邏輯怪怪的嗎? 這是大家想看到 10/09 22:42
ranniecat:的解釋吧? 最後還是看情形主觀認定...這不是依樣嗎? 10/09 22:42
ranniecat:法律要有明確性,這也正是為何要訂板規的原因...不是一句 10/09 22:43
ranniecat:管理看板方便就能代過了 10/09 22:45
jushee:我還是覺得只要不是零就不能水桶耶...←老古板? 10/10 23:55
didaa:→ GeniusKiKi:無任何直接、間接證據或可供認定違規之相關 10/11 00:06
didaa:依據 不予處分 10/11 00:06
didaa:嘖嘖 自打嘴巴? 10/11 00:07
much365:樓上苦主應該是因為某人檢舉才被桶的 10/11 00:36
much365:不然明明就沒友直接證據 哪有檢察官只提出罪名沒有提證 10/11 00:39
much365:據 反觀就判決 法官還要被告提證據自清 真是怪異 10/11 00:40
much365: 法官(修錯字 10/11 00:41
much365:而且要道歉也應該到FB版 在BM道歉感覺只是給某些人看 10/11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