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brown (布朗妮)
看板Finance
標題[考題] 103台企票據一問
時間Tue Jan 13 10:38:15 2015
甲簽發付款人為台灣銀行、發票日為民國103年8月8日、
發票地為嘉義市、付款地為彰化市之支票給乙,
甲於民國103年8月8日向台銀以書面撤銷付款委託。
乙至遲應於何時向台銀為付款指示,台銀若付款,
其得自甲之支票存款帳戶扣除相關款項?
⒈民國103.8/15
⒉民國103.8/16
⒊民國103.8/23
⒋民國104.8/9
答案 :1
想問這題解題方向不是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同嗎?
為何不是發票日+15天?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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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kuhongbo: 兩個都不是直轄市,所以都是屬於臺灣省,發票日後7日 01/13 10:47
※ 編輯: imbrown (120.118.222.29), 01/13/2015 10:56:35
→ imbrown: 謝謝t大 01/13 11:00
→ goodhen: 跟兩者都不是直轄市有什麼關聯(疑惑) 01/13 13:41
→ goodhen: 懂了XD 01/13 13:47
推 CECage: 只要有直轄市 就是15天 其他都是7天 除非國外 01/13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