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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付款人為台灣銀行、發票日為民國103年8月8日、 發票地為嘉義市、付款地為彰化市之支票給乙, 甲於民國103年8月8日向台銀以書面撤銷付款委託。 乙至遲應於何時向台銀為付款指示,台銀若付款, 其得自甲之支票存款帳戶扣除相關款項? ⒈民國103.8/15 ⒉民國103.8/16 ⒊民國103.8/23 ⒋民國104.8/9 答案 :1 想問這題解題方向不是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同嗎? 為何不是發票日+15天? 謝謝大家!!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C69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18.222.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21116697.A.CD3.html
tkuhongbo: 兩個都不是直轄市,所以都是屬於臺灣省,發票日後7日 01/13 10:47
※ 編輯: imbrown (120.118.222.29), 01/13/2015 10:56:35
imbrown: 謝謝t大 01/13 11:00
goodhen: 跟兩者都不是直轄市有什麼關聯(疑惑) 01/13 13:41
goodhen: 懂了XD 01/13 13:47
CECage: 只要有直轄市 就是15天 其他都是7天 除非國外 01/13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