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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其所簽發的本票上,為下列之記載時,請附理由說明,該本票之效力如何? (一)發票日為: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三十一日【8分】 (二)金額記載為:新台幣壹千九元整【9分】 (三)發票人甲為了使乙能準時交貨,故於票據正面記載:「本票據需待甲所收到之貨無瑕 疵始付款」【8分】 我的想法是 (一)因為十一月份無三十一日,該票據有效,視為十一月三十日。 (二)金額大寫錯誤,該票據無效。 (三)票據附條件,該票據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176.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23728856.A.FD2.html
HJC7183: 附條件 條件視為無效,但票據本身仍有效吧!? 02/12 17:26
imbrown: (二)2009元通常玖或九皆可 02/12 18:25
imbrown: 是1009 02/12 18:25
SSDing: 票據必要條件之一"無條件支付"所以設定條件,票據無效。 02/12 19:10
SSDing: 自己想法 02/12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