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eresa: 乙不是發票人怎麼可以「記載受款人」... 10/19 20:12
推 cindy82016: 4是不是回頭背書了10/19 20:14
一開始的發票是無記名,所以照題意不是變成甲發票給自己,自己再背書給丙嗎?
真的不知道是否我哪裡的觀念錯誤,求解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21:12
→ milk7054: 甲再記名背書給丙,這樣就跳過乙(背書不連續)10/19 20:22
乙原本不是受款人,也沒有背書轉讓,所以票據上沒有出現乙。背書要式上不是連續的嗎
?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27:10
→ milk7054: 乙→丙(記名)yes,甲→丙(跳過乙)no10/19 20:24
→ milk7054: 要嘛一路用交付方式不背書轉讓,不然就照順序背書轉讓10/19 20:26
→ milk7054: 要看甲乙丙角色扮演而定10/19 20:30
→ milk7054: 如果純粹甲開票給丙,無需透過乙多此一舉10/19 20:30
→ milk7054: 甲可能請乙來裝潢,乙再拿票付錢給丙材料行10/19 20:31
→ tkueason: 跳過乙有影響嗎?假設有票據空白背書給乙,乙交付給丙,10/19 20:31
→ tkueason: 丙再記名自己背書轉讓給他人也不會因為沒有乙的名字而造10/19 20:31
→ tkueason: 成背書不連續不是嗎?10/19 20:31
→ milk7054: 甲乙丙在交易行為一定扮演某種順序關係10/19 20:33
題目只在問背書連續
那4選項不是等於:
甲簽發本票受款人自己,甲記名轉讓予丙
我想問的是這樣的情況是哪裡背書不連續
單只講票據上的背書連續不是沒問題嗎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36:26
milk大你的連結中票據有經乙的空白背書,所以乙的名字有在背書上有回頭背書的討論。
可是選項4的乙沒有背書過不是嗎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41:19
→ milk7054: 30條之一,只規定僅得依交付轉讓 10/19 20:49
→ milk7054: 12條,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 10/19 20:54
→ milk7054: 力。 10/19 20:54
30條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得僅是可以只靠交付,還是可以背書轉讓...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0:56:56
→ milk7054: 原則上12條,如果票據法沒說4是OK,就沒效力10/19 20:56
→ milk7054: 無記名,本身沒有背書連續問題,可背書或交付轉讓10/19 21:00
→ milk7054: 但改成記名背書,就有背書連續問題10/19 21:01
→ milk7054: 4.很明顯就是想跳過背書轉讓給乙,直接轉讓丙10/19 21:02
所以從頭到尾乙的名字都沒有出現在票據上不是嗎,我就是想問這樣的情況到底哪邊造成
了背書不連續?
從頭只有甲跟丙的名字 順序也只有甲->丙不是嗎?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05:47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06:29
→ milk7054: 那你去申請疑義吧10/19 21:06
恩感謝大大,有打算申請只是擔心是自己哪裡疏忽,該題也不見討論才想請教一下。真的
謝謝了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08:42
→ kilakilabear: 用刪去法把前面三個一定對的答案刪掉,就只剩下4可10/19 21:08
→ kilakilabear: 以選了啊10/19 21:08
我用刪去法四個都刪掉...
最後我是解釋成
(甲)以記名背書之方式轉讓(給乙),(乙)並交付給丙
而選了3
因為其他(含4)我怎麼解釋都覺得沒問題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1:13:46
推 cindy82016: 對呀我其實也是刪去法1~3很明顯沒錯 >_< 10/19 21:13
→ iamminnie: 票已經給乙了,乙不能記載受款人吧?他不是發票人10/19 21:42
→ feresa: 我補充我1f的說法:乙可以記載自己為受款人,讓它變記名10/19 21:57
→ feresa: 票據,但要記載別人(就算是甲)為受款人很明顯有問題10/19 21:57
第25條(變則匯票)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ꀊ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
更為記名匯票。
第124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本票準用之
這兩條法規應該代表可以吧,而且並沒有要求要背書。我沒誤會的話這點應該不衝突。還
是我有漏了什麼法條有禁止的話還請告知
※ 編輯: tkueason (1.162.8.60), 10/19/2015 22:15:52
→ feresa: 感謝告知法條,看起來是沒什麼問題,就申請吧 10/20 00:17
推 maple30634: 支持申請這題XD 因為我的額度已經用在72題了 10/20 00:52
→ tkueason: 已申請疑義,謝謝大家 10/20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