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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謝謝 台端對本院所辦測驗試題所提供之寶貴意見,針對您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根據票據法130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 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根據票據法 第135條,發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我國目前院轄市有台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由於題目設定發票地為「屏東縣」,付 款地為「台東縣」,兩者行政轄區「台灣省」之層級相同,因此依法其付款提示期限應為 發票日後七日。 █ 選項有誤,正確答案為104年5月1日至104年5月8日。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9.111.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45427409.A.FF4.html
richmond1223: 送分了 不過害我上一題也改掉= = 10/21 19:50
cindy82016: ya~雖然才一題哈哈 10/21 19:51
tkueason: 76題維持原答案,可是我覺得沒好好解釋已難過 10/21 19:58
cindy82016: 拍拍 差一題而已啦 10/21 19:58
assai000: 我上一題也改了 殘念 10/21 20:26
robin0941: 我也收到了 10/21 22:36
hsiangjason: +1 上題也改… 10/21 22:49
ttzz918: +1跟著改... 10/22 00:47
leo0622: +1 10/25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