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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版上的各位關於兩題票據法問題, 1.依「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前者)」、「支票(後者)」之相關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1.前者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 2.後者之付款人,得記載保付字樣 3.對後者,因資金週轉得辦理貼現 4.在後者之票面,得劃平行線二道 答案為3 想請問3錯在哪裡,支票本身不得辦理貼現嗎? 2.甲於2015年9月1日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ㄧ紙,以乙為受款人,嗣經乙轉讓與丙, 丙因事忙遲至2016年3月10日,始向甲為付款提示,遭到拒絕。請問:丙對乙有無追索權 ?又丙對甲客否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A:無追索權,可聲請裁定 想請問它為何無追索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201.136.1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74264370.A.678.html
Acewei: 1.銀行法15條,貼現針對遠期匯票或本票 09/19 14:16
Acewei: 2.票據法122條 09/19 14:20
helenhi: 謝謝acewei大~ 09/19 18:11
s1011109: 第二題是因為乙是轉讓不是背書給丙 所以票上面沒有乙的 09/21 19:29
s1011109: 名字 09/21 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