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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61條中寫到: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 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可能是我理解能力比較差,我怎麼看不懂這句話在說什麼,囧 有大大能解釋一下這條的內容嗎? 或是例子也可以。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3.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74450442.A.AA4.html
wczgr20: 當票據成立時,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責任相同,持票人可以 09/21 17:45
wczgr20: 向保證人或被保證人主張票據權利。若假設被保證人與發票 09/21 17:45
wczgr20: 人解除契約關係,持票人亦可以向保證人主張票據權利。但 09/21 17:45
wczgr20: 票據若是因為欠缺簽名、票據種類、發票日、金額、票據附 09/21 17:45
wczgr20: 條件,則保證人可以免責。很久沒念票據應該是這樣吧! 09/21 17:45
seasky1120: 請問被保證人債務縱然無效是指什麼狀況呢? 09/21 18:02
iverson76ers: 回樓上,如未成年 09/21 18:16
rfgtfo: 比如:買賣契約不成立,雙方互不負義務 09/21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