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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弟最近課堂在研究去年很火紅的鼎興牙材案,金管會的判決指出鼎興負責人和 永豐金的董事有姻親關係所以被罰,但依銀行法33-1規定是二等姻親內才需要受銀行法的 規範,鼎興案的親等是三等姻親(姨丈)為何還可以適用銀行法32條的規定?? 希望有 高人可以解答我的疑惑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8.108.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506056792.A.946.html
lawrence311: 因為算錯 09/22 13:42
hank0624: 哈哈 09/22 19:07
hank0624: 判決引的法條 可以去查查 09/22 19:07
BrightKiller: 法院判決和金管會的裁罰處分都可以看 刑事部分好像 09/23 11:46
BrightKiller: 還沒宣判吧? 09/23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