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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票面金額100萬支票予丙,丙不慎遺失為丁所拾獲,丁記名背書轉讓予戊以支付貨 款100萬元 請問戊是否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1. 戊不得行使權利,因戊係自無權利之丙所受讓 2.戊可行使權利,基於票據行為獨立性原 3.戊不得行使權利,因丙惡意取得票據 4.若戊係善意,則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答案是4 但是是猜中的 自己也想不通原理 因為卡在下面這個點 票據法14條「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之票據權利」 丁是過失取得票據,所以應該沒有票據權利 所以記名背書應該也不算數吧? 這樣戊為什麼能夠行使權利呢 不好意思,最近才剛開始讀票據法 這個地方不懂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106.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535973407.A.C14.html
Thief73: 丁撿到票據和戊收票據是獨立事件,戊如果不知情就是善意09/03 19:27
Thief73: 取得,這是為了保障戊的權利09/03 19:27
O12: 丁惡意無票據上權利戊不知則為善意取得,為善意第三人09/03 19:28
rockon15: 因為戊是不知情者09/03 19:37
rockon15: 是指丁不得享有09/03 19:38
謝謝樓上幾位 有人點比較好理解了 感恩 ※ 編輯: black58gigi (39.8.106.243), 09/03/2018 19:4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