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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票為例 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付款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然後 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假設發票地及付款地同市) 付款提示期限為七天,如付款人拒絕 付款,可以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我的問題是 付款請求權都已經規定發票日一年間可以行使 為什麼還有提示付款期限這個規定呢? 假設我第八天 不是也能向發票人表示付款請求嗎? 不太懂這兩個之間的差別 先謝謝各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68.2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539689194.A.AA6.html
sharon10u: 執票人追索權的問題 10/16 19:34
backcat91: 參考132、134、135條 10/16 20:28
sucksboy: 未如期提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10/16 20:56
Urgod: 因為票是流通的,你拿到的票發票人不一定是付錢給你的人, 10/16 21:36
Urgod: 如果你要對付錢給你的人有追索權,就要合提示的規定。不然 10/16 21:36
Urgod: 都是對發票人追索。 10/16 21:36
black58gigi: 謝謝各位!! 我懂了~~~感恩~ 10/16 22:01
narowang: 如同上面說的,通常票據轉讓問題,發票的「付款人」,不 10/17 06:14
narowang: 一定是給你票的人 10/17 06:14
mechman: 一般來說,支票的付款人是金融機構 10/17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