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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平常並未常駐於線上, 沒有第一時間接到訊息並回覆BOBO88888的信件與文章內容, 先感謝BOBO88888的體諒 <(_ _)> 在前往段純貞吃飯前有google閱讀過許多篇食記, 其中看到這篇食記 (BOBO大的食記) http://theoneandonly426.pixnet.net/blog/post/196911397 當中提到了關於段純貞的敘述以及燃麵與小麵的差異, 印象很深還特別去google了解, 而自己在寫文章的時候有部分文字複製使用了BOBO大的文字而未標記出處, 已於文章內修正,並標明文字引用出處, 因為自己的疏忽而使BOBO大的權益受到侵犯, 在此向BOBO88888鄭重道歉,也謝謝BOBO88888的海量原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40.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od/M.1462399221.A.66F.html
sunrise1: 辣妹耶!道歉時,不是應該________比較有誠意嗎XD 05/05 06:28
usebbs: 有道歉還算不錯 05/05 07:19
usebbs: 但感覺好像非第1次...自己的食記"親自感受再寫"比較有意義 05/05 07:22
jc0209: 每個人感受不一樣 真的還是照自己的感覺寫比較好 05/05 09:08
BOBO88888: 是我去信要求她貼文的,我還跑到她粉絲頁留言....XD 05/05 12:33
wendychang87: 既然是高學歷小模,是不是該注重一下形象呢… 05/05 15:19
woo5566: 我是支持你的,別理那些沒人氣的文章 05/05 15:44
JUNOCARE: 對這件事是中立立場 但某些人暴跳如雷的樣子看起來有些. 05/05 18:25
LondonHairs: 辣妹道歉怎麼沒露出___? 05/05 18:49
我的食記都是自己有去吃然後寫下的感受, 此次在網上找相關資訊使用到BOBO大的文章中的部分文字而未標明出處, 有使用到的文字已經重新標明出處, 並非整篇食記連感受心得都是相同的, 忘記標明出處是我的疏失, 在狹義上面來說所寫文字若超過13字以上相同則有被認定是抄襲的疑慮, 有做錯的部分道歉是應該的,也謝謝BOBO大的不計較:) 經過此次事件以後對於搜尋引用相關資訊使文章內容更豐富的部分會更小心註記出處。 也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抄襲的定義標準,避免自己不小心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權益 來自維基百科的解釋: 抄襲(英語:plagiarism),亦稱作剽竊,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定義[1],為抄錄他人作 品以為己作。對於原著未經或基本未經修改的抄錄,這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有時抄襲之認定較難以做出客觀判斷,必須經過主觀判斷,例如模仿一個故事的情節是否 屬抄襲就有很大爭議,一些人認為故事情節屬於思想範圍,而「抄襲思想」並不是侵權的 行為,因為法律只保護思想的表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有些抄襲行為雖未達到客觀上 的侵犯權利(例如:部分抄襲行為在法律上並不違法),但是在學術界或相關領域,則是嚴 重的違背道德良知行為[2]。不當的抄襲行為,可能導致學位、褒獎、職務或是認證的撤 銷,嚴重者恐面臨法律訴訟及求償。 http://web.ncku.edu.tw/files/16-1000-78956.php 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 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何謂「合理範圍內」?至少必須是自己的創作為「 主」,而以他人的圖表作為「引證」、「引註」、輔助說明或回顧他人就同一議題已完成 之學術成果等,同時,不能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即不能達到他人只要觀看自己的論文 ,即無須觀看他人論文的程度。 所謂「引用(quotation)」,若由學術研究的角度來觀察,應是指以一部或全部抄錄的 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參證、註釋或評論之用。特別提醒讀者注意,「引用」是 在利用人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基於參證、註釋或評論等目的,在自己著作中使用他人著 作的一部或全部才屬之。此外,兩者間為主從關係,必須以自己著作為主,被利用的他人 著作僅是作為輔佐而已。如果沒有自己著作,只是純粹抄錄他人著作,或者一旦扣除抄錄 部分,自己作品就變得不完整而不成為一篇著作等情況,都不符合前開條文主張合理使用 的要件。但是,著作權法中的引用,應不限於前開所提到的論文的「引註」,有許多以他 人已公開發表著作為創作素材的新創作,也可能依據前開「引用」的規定來主張合理使用 。 接下來看有關於「抄襲」的概念,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是指「重製」或「改作」 的行為,重點在於二著作的內容「實質相似」,即由B著作身上可以看到A著作的身影。觀 念的抄襲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第10-1條);對他人著作的「合理引用」,亦不構 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第52條)。 實務上還有另外一個概念,就是學術上的「抄襲」。學術上的「抄襲」與學者個人的聲譽 或者是學位的取得、教師的升等有關係,但學術上的「抄襲」,未必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的 行為。到底什麼是學術上的抄襲?即使是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 則」,亦沒有明確的定義。茲舉畢恆達教授在談論有關論文引註時所說的一段話作為讀者 參考,「只要有原文不動照抄的情況就必須使用引號,不管是一個子句、句子或段落,否 則就算是抄襲。許多學術研究者仍然會犯此錯誤,即使已經註明原作者、出版年等出處資 訊,可是原文引用卻沒有加引號、沒有註明出處頁數,這樣並不符合學術撰寫的規定(畢 恆達,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2005,頁38)。」 ※ 編輯: BlueFelia (114.45.73.97), 05/06/2016 15:19:20
lottoking: 還不錯 有誠意 比借別人叉燒飯拍照還在BLOG酸人好多了 05/07 20:50
BOBO88888: 這叫有誠意?哈哈哈哈,樓上笑點比砂鍋還大。 05/08 01:43
usebbs: 如果真的是112~教授應該有跟你過說維基的東西其實...... 05/08 10:51
yaryaf: 貼維基是…不要再疏忽了哦… 05/08 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