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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甲台電林約翰涉嫌要求球員放水 遭禁賽兩年、不得參加活動 https://sports.ettoday.net/news/1990888 2021年05月25日 17:59 謝孟儒 ETtoday運動雲 企業甲級聯賽傳出有球員放水事件,中華足協25日公告,在2020 年5月17日企甲聯賽第六輪高市台電與璉紅台體賽事,高市台電 球員林約翰於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經過防賭小組調查後,決議 處分兩年內禁止參加足協主辦的賽事和活動。 該賽事在2020年5月17日於台中太原球場舉行,上半場40分鐘, 台體高偉傑率先進球後,下半場47分鐘高偉傑上演梅開二度,不 過64分鐘台電林昌倫追回一球,但最終台體仍是以2比1擊敗台電 ,成為該賽季的大爆冷門賽事之一。 不過該場比賽,足協防賭機制調查小組調查後發現,該場比賽先 發上場的林約翰,在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調查後認為,林約翰 就部分關鍵事實顯有隱瞞而有虛偽陳述之情,雖無具體影響系爭 賽事結果之直接事證,惟參酌調查報告中相關事證,認為林約翰 要求其他球員比賽放水之行為至臻明確。 足協紀律委員會最後認定,決議處分如下:球員林約翰於兩年內 不得參加本會主辦、協辦、指導之任何聯賽暨各級賽事在內,所 有與足球相關活動,亦不得抵觸前揭紀律守則相關規範,與第三 人有任何不當之接觸,並自公告日起生效。而記者致電詢問台電 總教練陳貴人,截稿前還未收到回覆。 中華足協公告全文如下: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 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茲就2020年5月17日本會辦理之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第六 輪編號22場次之高市台電與璉紅台體賽事,高市台電球員林約翰 於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乙節,據本會防賭機制調查小組提出之調 查報告,林約翰就部分關鍵事實顯有隱瞞而有虛偽陳述之情,雖 無具體影響系爭賽事結果之直接事證,惟參酌調查報告中之相關 事證,應認林約翰要求其他球員比賽放水之行為至臻明確,依本 會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第六十九條,應成立「參賽 俱樂部球隊或球員違背運動道德行為、喪失體育精神,為謀取不 正當比賽結果或不正當利益進行私下交易」之行為,經紀律委員 會認定,應予以處罰。 參酌《亞足聯紀律守則》(AFC Disciplinary and Ethics Code )第66.8條、《國際足總紀律守則》(FIFA Disciplinary Code )第18條第3項規範,就相關違失行為,均明定應施以「至少兩 年禁止參加任何與足球相關活動」(on taking part in any football-related activity for at least two years)處分, 本委員會爰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第六十九條,決議 處分如下:球員林約翰於兩年內不得參加本會主辦、協辦、指導 之任何聯賽暨各級賽事在內,所有與足球相關之活動,亦不得抵 觸前揭紀律守則相關規範,與第三人有任何不當之接觸,並自公 告日起生效。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 日起生效。 三、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 委員會提起申訴:  1. 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 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 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 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 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 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 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 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99.2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otball/M.1622031126.A.6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