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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期貨交易法第 10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 委託未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 交易,;違反者,依同法第 119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12 萬 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法律規範是這樣 如果自己用國外的"銀行"或是"交易商"來下外匯保證金的話 是否違法? 公訴罪嗎? 請各位先進解答疑惑,謝謝 如果要罰錢,這法條真的有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21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EX/M.1486365390.A.7B4.html
tneduts: 依據我國中公民課的常識罰鍰跟公訴(刑法)沒關係 02/06 15:26
zakijudelo: 1樓XD,而且"主管機關" 02/06 16:04
comebaby94: 所以如果自己有在下,要小心不能讓仇人知道,不然會被 02/06 16:12
comebaby94: 檢舉的意思嗎? 02/06 16:12
baobeising: 在荷蘭吸毒後回台後會被抓嗎? 02/06 17:15
night123: 罰鍰 是行政罰,非刑罰自無罪責 02/06 18:55
ruve: 很多有病的法條,機場匯兌櫃台旅客自然人得憑出入境證件"每 02/06 19:05
ruve: 人每次"最多限額人民幣2萬..... 02/06 19:05
exist987: 那用IB也是違法嗎=.= 02/07 05:45
teras: 簡單說就是國內的行政罰,罰不到國外的行為叭 02/07 07:00
teras: 如果有事先去罰那些複委託的劵商,最好一罪一罰XDDD 02/07 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