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erwin: 請問故意不舉證成本,算是逃稅嗎?或是合法的報稅選項? 12/23 13:28
你可以問國稅局看算不算...
他們的見解才算是官方說法
推 loyid: 算合法 12/23 13:39
→ sherwin: 我記得報稅軟體上有這個20%的選項 12/23 13:42
推 adearlover: 所得基本稅額的稅率是單一的就是20% 12/23 13:54
→ adearlover: 你沒舉證成本國稅局就當你這筆所得就是資本利得了 12/23 13:56
推 adearlover: 應該要叫做海外所得才對 12/23 13:58
→ sherwin: 我說的20%是指不舉證買進成本,以賣價的20%算為獲利 12/23 14:01
→ sherwin: 我沒舉證成本,但是舉證這筆錢是賣股所得 12/23 14:03
→ sherwin: 所以應該不可能把整筆錢當作資本利得(買進成本是0?) 12/23 14:04
基本上,美國法規有要求券商要紀錄個股的成本
不管是美國券商或者複委託都需要遵循
如果是通過券商買進的股票,就算弄丟了買進成本的紀錄
跟券商索取,一定可以取得
至於國稅局會不會要求一定要取得紀錄,就看承辦人怎麼說了
早期的紙本股票,送去券商轉換成電子紀錄
這種說找不到當初的買入成本
可能還比較可信一點
※ 編輯: daze (114.40.13.92), 12/23/2018 16:16:31
推 sherwin: 謝謝daze大,我明天打電話問一下國稅局 12/23 22:08
推 bouzi502: 推 12/23 23:08
推 chienshih: 請問daze大如果股利和資本利得在年中時發生匯率假如33 12/24 00:10
→ chienshih: 到年底時匯率變29,那要用哪個匯率當報稅基礎? 12/24 00:10
就我所知,至少有兩種做法:
1.以交易實際發生日當天的匯率計算
2.國稅局有一個外僑綜所稅結算申報匯率,以該匯率做計算
但還是要看承辦人的認定
BTW, 換匯如果有匯差益,這也算是應稅所得
根據換匯的地點來認定海外所得或國內所得。
如果是在台灣換回台幣
國內所得沒有100萬以下免申報或者基本所得額670萬免稅額
理論上,即使只賺1元匯差,也要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編輯: daze (61.216.57.1), 12/24/2018 09:08:50
→ AFP: 個人沒有記帳義務,無法舉證成本讓稅局依法核定 12/24 11:09
→ AFP: 這是哪門子逃稅,國稅局要不要查成本不關個人的事 12/24 11:10
→ AFP: 當你進出交易複雜時,如果無須繳稅,幹嘛浪費時間計算成本 12/24 11:11
→ AFP: AMT只有漏稅罰沒有行為罰,當你需要繳稅再來煩惱怎麼報就好 12/24 11:14
→ AFP: 跟綜所一樣,如果不用繳稅,除非要退稅,否則報都不用報 12/24 11:15
理論上稅捐稽徵法41條成立刑責需以積極方法為之
消極方法漏稅並不構成犯罪,但可追繳並罰款3倍以下
但以消極方法漏稅,被送去最高法院轉一圈的也是有
最後要不要關是一回事...
※ 編輯: daze (60.249.243.225), 12/24/2018 14:03:33
推 sherwin: 請問如果堅持不提供買進成本對帳單,國稅局會如何處置? 12/24 14:42
→ sherwin: 按照法條,似乎只能用賣價20%當作獲利來徵稅 12/24 14:44
→ AFP: 個人沒有記帳義務,沒保留成本資料違反哪一條稅法? 12/24 16:05
→ AFP: 稅務員要你提示不提示,當然可以發函給國內外券商調成本 12/24 16:06
→ AFP: 如果查到你成本率低於80%,自然會用淨利率高於20%來核定 12/24 16:06
→ AFP: 但我相信99%稅務員都是直接成本依法核定 12/24 16:07
→ AFP: 推計課稅的存在,不就是要減少徵納雙方稅務稽徵及遵從成本 12/24 16:10
→ sherwin: 國稅局的電話真難打,服務人員全部忙線中... 12/24 16:16
→ sherwin: 國稅局可以直接發函給海外券商調我的買進成本?真的嗎? 12/24 16:17
→ AFP: 要發函給海外券商,要先寫一份中文稿,再翻譯成英文,經過層 12/24 16:21
→ AFP: 曾上簽,海外券商收到還不一定會回,回了還不一定有稅 12/24 16:21
→ AFP: 當然要這麼做的可能性不是零,但若非淺在查核效益遠高於成本 12/24 16:22
→ AFP: 這個簽到股長就被打回票了 12/24 16:23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但不確定CRS過幾年會不會直接把資料倒進來
(雖然美國目前是沒有加入CRS啦...)
欠稅可以追溯5年,最多罰3倍。
※ 編輯: daze (61.216.57.1), 12/24/2018 16:34:45
→ AFP: 個人是還沒聽過有稅務員碰到不提示成本,不走成本逕決,而是 12/24 16:29
→ AFP: 去發文給第三方調成本來自己編進銷存,核出高於部頒毛利 12/24 16:30
推 adearlover: 是的,查海外所得的稽徵成本是很高的 12/24 16:39
→ adearlover: 除非是涉及洗錢或逃漏稅大戶,不然都照部定的來扣了 12/24 16:40
推 sherwin: 換券商的話,應該就找不到原始成本了吧? 12/24 16:46
→ sherwin: 股票全部轉到別家券商,或轉到複委託,這樣總找不到了吧 12/24 16:47
→ flypenguin: 沒有找不到,只有找起來合不合成本。 12/24 16:47
→ sherwin: 交易紀錄應該不會跟著轉到新券商吧? 12/24 16:48
→ AFP: 如果不是賦稅署稽核組或審二科個案調查股的查核對象 12/24 16:50
→ AFP: 擔心這個是太看得起自己了 12/24 16:50
推 adearlover: 剛看FT的電子紀錄還可以看到2009年的 12/24 16:52
→ sherwin: 國稅局如果查到成本,那這算是逃稅嗎?要罰3倍? 12/24 17:03
→ sherwin: 依法,不就是不提供成本就照賣價20%當成本 12/24 17:10
→ sherwin: @adearlover 您從別家券商轉到FT嗎? 12/24 17:16
→ sherwin: 可能是我擔心太多了,感謝各位大大的寶貴意見 12/24 17:25
→ sherwin: 我把AFP大的發言又仔細看了一遍,不提示成本不算逃稅 12/24 17:54
→ sherwin: 國稅局如果查到真實成本,就會用真實成本核課,不會罰3倍 12/24 17:55
→ sherwin: 感謝AFP大的解釋 12/24 18:00
→ narowang: 回一樓,不舉證成本是以成本0在看喔 12/24 19:36
→ sherwin: @narowang 我只是小咖,您不用這樣呼攏我吧 12/24 20:11
→ flypenguin: 你不舉證當然就全額當資本利得啊,那個 20% 是稅率 12/24 20:47
→ flypenguin: 哪有那麼好的事當作只有獲利 20% 12/24 20:47
→ sherwin: @flypenguin 大哥,您行行好,不要呼攏我了唄 12/24 20:56
推 adearlover: 確實是用成交價格的20%當所得額 財政部網站有寫 12/24 21:10
推 adearlover: 注意是成交價格,不是資本利得 12/24 21:16
→ flypenguin: 原來有這條 XD 我的承辦人員完全沒提過 12/24 21:27
→ flypenguin: 他只要我的匯入-匯出,那上千筆的交易明細不想管 囧 12/24 21:28
→ daze: 轉券商還是會保留成本的,這是在轉券商時兩邊會交換的資料。 12/25 00:31
→ daze: 轉複委託就更方便查稅了...發文給海外券商麻煩,發給國內券 12/25 00:32
→ daze: 商方便多了。 12/25 00:32
推 siberia: 我每年都會報海外所得,總收入沒超過670萬就是了 12/25 15:46
推 babylon297: 台灣政府能查到你有海外券商帳戶?如果沒匯回又沒主 12/26 09:03
→ babylon297: 動報,政府如何知道? 12/26 09:03
→ sherwin: 我不想逃稅,所以我會主動報,我只想"合法"少報一點稅 12/26 09:26
推 sova0809: 沒超過670萬 老實報就好啦 又不用繳錢 12/26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