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oreign_Inv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herwin (sherwin)》之銘言: : 請問各位前輩: : 買賣美股申報海外所得稅 : 是以年度總獲利來算,或是以單筆獲利來算? 以年度實現獲利來算 : 若單筆獲利超過670萬,但是年度獲利低於670萬,這樣需要繳稅嗎? 如果沒有其他收入的話,就不需繳稅 但國內所得100萬,海外所得600萬,還是有超過最低稅負門檻 : 請問,年度獲利是以:當年度 總賣出金額 減去 總買進金額 嗎? 以個股的賣出價格減去買入價格計算資本利得 另外需加上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匯兌收入等 : 如果賣掉一檔股票的錢,馬上全部拿去買進另一檔股票,是否就不算獲利? 否 每筆賣出都要計算實現了多少資本利得 : 還是說,賣掉之後要先計算獲利先扣稅,然後才能用扣完稅剩下的錢買另一檔股票? 不用先扣稅 等到次年報稅時再依計算出來的金額繳納 : 如果當年度只有作賣出,那要如何計算獲利?要舉證買進成本嗎? 要舉證買入成本 但如果是分批買入,部份賣出,買入成本的算法不只一種 : 若不舉證,是否就以賣價的20%當作獲利? : 如果獲利超過20%,可以故意不舉證成本嗎? 逃稅是有刑責的。 : 謝謝大家 -- You got to know when to hold 'em, know when to fold 'em, Know when to walk away and know when to run. You never count your money when you're sittin' at the table. There'll be time enough for countin' when the dealin's done. 'Cause ev'ry hand's a winner and ev'ry hand's a loser, And the best that you can hope for is to die in your sleep." now Ev'ry gambler knows that the secret to survivin' Is knowin' what to throw away and knowing what to kee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3.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545523093.A.C1D.html ※ 編輯: daze (114.40.13.92), 12/23/2018 08:12:10
sherwin: 請問故意不舉證成本,算是逃稅嗎?或是合法的報稅選項? 12/23 13:28
你可以問國稅局看算不算... 他們的見解才算是官方說法
loyid: 算合法 12/23 13:39
sherwin: 我記得報稅軟體上有這個20%的選項 12/23 13:42
adearlover: 所得基本稅額的稅率是單一的就是20% 12/23 13:54
adearlover: 你沒舉證成本國稅局就當你這筆所得就是資本利得了 12/23 13:56
adearlover: 應該要叫做海外所得才對 12/23 13:58
sherwin: 我說的20%是指不舉證買進成本,以賣價的20%算為獲利 12/23 14:01
sherwin: 我沒舉證成本,但是舉證這筆錢是賣股所得 12/23 14:03
sherwin: 所以應該不可能把整筆錢當作資本利得(買進成本是0?) 12/23 14:04
基本上,美國法規有要求券商要紀錄個股的成本 不管是美國券商或者複委託都需要遵循 如果是通過券商買進的股票,就算弄丟了買進成本的紀錄 跟券商索取,一定可以取得 至於國稅局會不會要求一定要取得紀錄,就看承辦人怎麼說了 早期的紙本股票,送去券商轉換成電子紀錄 這種說找不到當初的買入成本 可能還比較可信一點 ※ 編輯: daze (114.40.13.92), 12/23/2018 16:16:31
sherwin: 謝謝daze大,我明天打電話問一下國稅局 12/23 22:08
bouzi502: 推 12/23 23:08
chienshih: 請問daze大如果股利和資本利得在年中時發生匯率假如33 12/24 00:10
chienshih: 到年底時匯率變29,那要用哪個匯率當報稅基礎? 12/24 00:10
就我所知,至少有兩種做法: 1.以交易實際發生日當天的匯率計算 2.國稅局有一個外僑綜所稅結算申報匯率,以該匯率做計算 但還是要看承辦人的認定 BTW, 換匯如果有匯差益,這也算是應稅所得 根據換匯的地點來認定海外所得或國內所得。 如果是在台灣換回台幣 國內所得沒有100萬以下免申報或者基本所得額670萬免稅額 理論上,即使只賺1元匯差,也要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編輯: daze (61.216.57.1), 12/24/2018 09:08:50
AFP: 個人沒有記帳義務,無法舉證成本讓稅局依法核定 12/24 11:09
AFP: 這是哪門子逃稅,國稅局要不要查成本不關個人的事 12/24 11:10
AFP: 當你進出交易複雜時,如果無須繳稅,幹嘛浪費時間計算成本 12/24 11:11
AFP: AMT只有漏稅罰沒有行為罰,當你需要繳稅再來煩惱怎麼報就好 12/24 11:14
AFP: 跟綜所一樣,如果不用繳稅,除非要退稅,否則報都不用報 12/24 11:15
理論上稅捐稽徵法41條成立刑責需以積極方法為之 消極方法漏稅並不構成犯罪,但可追繳並罰款3倍以下 但以消極方法漏稅,被送去最高法院轉一圈的也是有 最後要不要關是一回事... ※ 編輯: daze (60.249.243.225), 12/24/2018 14:03:33
sherwin: 請問如果堅持不提供買進成本對帳單,國稅局會如何處置? 12/24 14:42
sherwin: 按照法條,似乎只能用賣價20%當作獲利來徵稅 12/24 14:44
AFP: 個人沒有記帳義務,沒保留成本資料違反哪一條稅法? 12/24 16:05
AFP: 稅務員要你提示不提示,當然可以發函給國內外券商調成本 12/24 16:06
AFP: 如果查到你成本率低於80%,自然會用淨利率高於20%來核定 12/24 16:06
AFP: 但我相信99%稅務員都是直接成本依法核定 12/24 16:07
AFP: 推計課稅的存在,不就是要減少徵納雙方稅務稽徵及遵從成本 12/24 16:10
sherwin: 國稅局的電話真難打,服務人員全部忙線中... 12/24 16:16
sherwin: 國稅局可以直接發函給海外券商調我的買進成本?真的嗎? 12/24 16:17
AFP: 要發函給海外券商,要先寫一份中文稿,再翻譯成英文,經過層 12/24 16:21
AFP: 曾上簽,海外券商收到還不一定會回,回了還不一定有稅 12/24 16:21
AFP: 當然要這麼做的可能性不是零,但若非淺在查核效益遠高於成本 12/24 16:22
AFP: 這個簽到股長就被打回票了 12/24 16:23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但不確定CRS過幾年會不會直接把資料倒進來 (雖然美國目前是沒有加入CRS啦...) 欠稅可以追溯5年,最多罰3倍。 ※ 編輯: daze (61.216.57.1), 12/24/2018 16:34:45
AFP: 個人是還沒聽過有稅務員碰到不提示成本,不走成本逕決,而是 12/24 16:29
AFP: 去發文給第三方調成本來自己編進銷存,核出高於部頒毛利 12/24 16:30
adearlover: 是的,查海外所得的稽徵成本是很高的 12/24 16:39
adearlover: 除非是涉及洗錢或逃漏稅大戶,不然都照部定的來扣了 12/24 16:40
sherwin: 換券商的話,應該就找不到原始成本了吧? 12/24 16:46
sherwin: 股票全部轉到別家券商,或轉到複委託,這樣總找不到了吧 12/24 16:47
flypenguin: 沒有找不到,只有找起來合不合成本。 12/24 16:47
sherwin: 交易紀錄應該不會跟著轉到新券商吧? 12/24 16:48
AFP: 如果不是賦稅署稽核組或審二科個案調查股的查核對象 12/24 16:50
AFP: 擔心這個是太看得起自己了 12/24 16:50
adearlover: 剛看FT的電子紀錄還可以看到2009年的 12/24 16:52
sherwin: 國稅局如果查到成本,那這算是逃稅嗎?要罰3倍? 12/24 17:03
sherwin: 依法,不就是不提供成本就照賣價20%當成本 12/24 17:10
sherwin: @adearlover 您從別家券商轉到FT嗎? 12/24 17:16
sherwin: 可能是我擔心太多了,感謝各位大大的寶貴意見 12/24 17:25
sherwin: 我把AFP大的發言又仔細看了一遍,不提示成本不算逃稅 12/24 17:54
sherwin: 國稅局如果查到真實成本,就會用真實成本核課,不會罰3倍 12/24 17:55
sherwin: 感謝AFP大的解釋 12/24 18:00
narowang: 回一樓,不舉證成本是以成本0在看喔 12/24 19:36
sherwin: @narowang 我只是小咖,您不用這樣呼攏我吧 12/24 20:11
flypenguin: 你不舉證當然就全額當資本利得啊,那個 20% 是稅率 12/24 20:47
flypenguin: 哪有那麼好的事當作只有獲利 20% 12/24 20:47
sherwin: @flypenguin 大哥,您行行好,不要呼攏我了唄 12/24 20:56
adearlover: 確實是用成交價格的20%當所得額 財政部網站有寫 12/24 21:10
adearlover: https://goo.gl/V7owHp 12/24 21:10
adearlover: 注意是成交價格,不是資本利得 12/24 21:16
flypenguin: 原來有這條 XD 我的承辦人員完全沒提過 12/24 21:27
flypenguin: 他只要我的匯入-匯出,那上千筆的交易明細不想管 囧 12/24 21:28
daze: 轉券商還是會保留成本的,這是在轉券商時兩邊會交換的資料。 12/25 00:31
daze: 轉複委託就更方便查稅了...發文給海外券商麻煩,發給國內券 12/25 00:32
daze: 商方便多了。 12/25 00:32
siberia: 我每年都會報海外所得,總收入沒超過670萬就是了 12/25 15:46
babylon297: 台灣政府能查到你有海外券商帳戶?如果沒匯回又沒主 12/26 09:03
babylon297: 動報,政府如何知道? 12/26 09:03
sherwin: 我不想逃稅,所以我會主動報,我只想"合法"少報一點稅 12/26 09:26
sova0809: 沒超過670萬 老實報就好啦 又不用繳錢 12/26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