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errychuang: 你可以分十次賣出分散風險,不過複委託一定要T+3才能 12/31 18:08
→ jerrychuang: 再買進啊?美國卷商當天就可以了,也可能是算融資買 12/31 18:08
→ jerrychuang: 進吧 12/31 18:09
複委託也可以當日賣出買進,但這樣錢沒有回到國內帳戶,
可能還算是未實現獲利所以不納入海外所得? 這點我也不確定
推 daze: 當日賣出買進也是算實現獲利。 12/31 18:21
推 daze: 但如果當日買進再賣出,沒有特別指定的話國稅局是採平均成本 12/31 18:24
→ daze: 法,重置成本的效果有差。 12/31 18:24
daze大這裡講的平均成本法是指買入平均股價的意思嗎?
小弟太菜了想不太通為什麼效果有差
推 fred20090906: 沒有(2)的部分,你可以同時掛買掛賣 12/31 18:26
→ fred20090906: 在途款是可以用來買進的 12/31 18:26
原來如此,我還以為當日賣出再用在途款買進只算是帳戶內的損益變動、
錢沒回到複委託銀行帳戶都不算是實現收益計入海外所得,看來是我誤解了
推 ddd852: 有個問題想請教,我知道在途款可以用來買進 12/31 18:39
→ ddd852: 但我記得賣出的錢要T+3才會到帳戶,但買進的錢T+1日就要 12/31 18:39
→ ddd852: 付了,是卷商那邊會幫我預扣嗎? 12/31 18:39
推 daze: 舉例來說,原有100股成本100元/股,買進130元/股*100股,平 12/31 18:44
→ daze: 均成本變成200股x115元/股。再賣出100股*130元/股,實現1500 12/31 18:45
→ daze: 元獲利,現有成本為100股x115元/股。 12/31 18:45
→ daze: 如果先賣再買,則是實現3000元獲利,現有成本100股x130元/股 12/31 18:47
→ daze: 國稅局允許指定用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成本法計算成本,指定後在 12/31 18:49
→ daze: 全部賣出該部位前,不允許換方法。但如果沒有指定,國稅局以 12/31 18:49
→ daze: 平均成本法為準。 12/31 18:50
感謝daze大解釋,這樣應該是指定用先進先出法比較有利?避免再買進後把平均成本拉高
我看我3月底再平衡時,當日賣債買股的在途款在銀行帳戶也有顯示一個賣出一個買進,
這樣看來的確當日賣出買進的金額也會有銀行紀錄
按照daze大和fred大的意思,複委託的話就也是同樣當日賣出再買進來重置成本是吧?
另外我算了下,若資本利得500萬左右時一口氣全部賣出買進,這樣所花的手續費,
會比間隔一段時間輪流分批賣出買進部分單位還來的多,
因為分批在全部賣出買進一輪後的整體金額較低,
但這樣缺點是計算先進先出的成本價會複雜許多,不知這部分各位是建議如何拿捏?
省事但花比較多手續費的一次賣出買進?還是省費用的輪流分批買賣?
推 fred20090906: 為什麼ddd852大大的買進只要T+1= =? 12/31 18:57
→ fred20090906: 複委託都是圈存你購買力不夠買不了,應該不會有你 12/31 18:58
→ fred20090906: 說的問題才是 12/31 18:58
推 daze: 那只是券商預先把錢扣下而已。還是要等到T+2才知道對方有沒 12/31 18:59
→ daze: 有違約交割。 12/31 18:59
推 daze: 有趣的是,T+2完成交割但是券商T+3才把錢給客戶,納稅年度應 12/31 19:02
→ daze: 以何日為準? 我猜是T+3。但不要在這幾天賣股可能比較乾脆 12/31 19:03
推 fred20090906: T+2可以拿到交割款哦 12/31 19:07
→ fred20090906: 今天下午確認到帳了 12/31 19:07
→ fred20090906: 當時是28日晚上10點多賣掉的 12/31 19:08
→ fred20090906: 抱歉這樣好像也是T+3,算錯抱歉 12/31 19:09
推 daze: 美股是T+2交割,但美股的交易時間是到EST16:30,或台灣時間 12/31 19:17
→ daze: 隔日凌晨5:30。 12/31 19:18
推 daze: 但T+2主要是限制券商交割的時間,至於交割完成後券商要拖幾 12/31 19:23
→ daze: 小時才把錢寫入客戶帳戶是另一回事。 12/31 19:23
推 fred20090906: 這樣的話就是原先lasting 大說的28日算前一年度,29 12/31 19:25
→ fred20090906: 日算下一年度,以上都是指美國時間 12/31 19:25
→ daze: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12/31 21:16
→ daze: 申報及查核要點>> 12/31 21:16
→ daze: 三、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12/31 21:17
→ daze: 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 12/31 21:17
→ daze: 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 12/31 21:17
→ daze: 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12/31 21:18
推 fred20090906: 你交易的金額大於低消的話重置成本應該是一樣的吧? 12/31 23:00
→ fred20090906: ! 12/31 23:00
可能我用詞不夠精準抱歉,我指的是重置買入金額,例如最開始投入1000萬,
變1500萬時賣出買進,這樣買入金額就重置成1500萬,
不會在以後變成2千甚至3千萬碰到未知情況不得已要一次賣出時,
用最初的1000萬去扣,這樣當年度一次要繳的稅就會不少
※ 編輯: a6182317 (125.230.79.231 臺灣), 12/31/2020 23:28:18
推 fred20090906: 也可以選擇重置一部分就好啊 12/31 23:34
→ fred20090906: 重置時機跟數量取決於自己吧? 12/31 23:34
是啊,可是我不確定重置的時機和部位多寡該如何拿捏所以想聽聽各位前輩們的建議
※ 編輯: a6182317 (125.230.79.231 臺灣), 12/31/2020 23:49:43
推 fred20090906: 哈哈這部分沒辦法,因為即使一切順利那也要明後年才 12/31 23:55
→ fred20090906: 會有這問題,如果不順利那更不會有這問題,只能到 12/31 23:56
→ fred20090906: 時再看 12/31 23:56
推 fred20090906: 不過就本質來說,重置成本算是左手換右手而已,只要 12/31 23:59
→ fred20090906: 金額大於低消應該不致有太大區別吧! 12/3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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