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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了解海外所得申報與國稅局成本認定的基本知識, 但想請問一個狀況,如果自海外券商匯回來的錢, 是同年度會申報但還未到申報日期的海 外所得,台灣國稅局會如何處理? 例如 2026 成本:4000萬(有匯出至海外券商的單據) 2026 當年度賣出收回:5000萬 -> 2026 已實現獲利:1000萬 (這1000萬會如實申報在115年所得稅上(2027年五月) ) 因急需需要在2026當年將5000萬全數匯回台灣,此時國稅局與本人會如何處理, 1. 本人需在匯回款時,主動出示海外券商realized statement? 2.國稅局註記該人,並在申報完2027/5 後核實? 3. 其他注意事項?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36.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782880795.A.77A.html
ashidaka: 打電話問國稅局 07/01 16:33
tmpss90105: 應該是2,但印象中銀行收到海外匯回的錢就會要你簡單 07/01 18:07
tmpss90105: 申報了 07/01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