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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文。 ※ 引述《totaketotake (Ed)》之銘言: : (僅保留部分回推文,其餘恕刪) : ---------------------------------------------------------------------- : ※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 引述《k2143 (K-貳壹肆參™)》之銘言: : : 我這樣子講好了,請問立法院接下來針對服貿進行逐條逐項審議的時候, : : 請問你們打算用什麼程序審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嗎? : (省略) : 這個當然有啊,不是說服貿是「準條約」嗎? : 那就照條約的程序來審啊 : 中華民國/台灣簽了那麼多條約,怎麼會沒有審議的程序? : : 那再更特別具體的問題是說,在接下來審議的過程當中, : : 針對那些文字,開放的項目、開放的業別, : : 可不可以附條件?能不能附期限?承諾表的內容能不能夠更動? : : 這些問題解決了嗎? : 這個當然有前例啊 : 就是「附帶決議」 : 你覺得弊大於利就否決,附上否決的理由,供下次談判參考 : 你覺得利大於弊,就通過,但是把疑慮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寫進去 : 當然寫了也是白寫啦 : 條約/協議是雙方簽定的,那是台灣的國會可以單方面修正? : 上一個例子就是台薩FTA。 : 然後只能「凖用」條約程序的原因 : 是因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 無需修法且無需以法律訂定的兩岸協議只需送立法院「備查」 : 而需要修法,或應以法律訂之的送立法院「審查」。 : 換句話說,如果服貿是後者,那麼當然有法源。 : 如果服貿是前者,那麼法律說備查即可。 : (省略) : → birdy590:請分享什麼? 你自己發明的法律理論嗎 04/03 03:05 : 噓 dderfken:跳針了逆 要求要不要審跟沒有法審跳在一起逆? 04/03 03:05 : 規定要審查的法律當然就是「法源」,反之亦然。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第 5 條 :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 始得簽署。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 審議跟備查的法源都規定在這裡了,絕對都有法源。 : ---------------------------------------------------------------------- : 我了解你通篇文章以及回推文都是以上面你所列的條文作為你的法源,但是請 : 看看這個例子(節錄自#1JF3IoBN (FuMouDiscuss)):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 : 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 : 式處理。」,實際運作的結果是行政專擅,「大事情,國會決定,小事情, : 行政院決定,但什麼是大事情、什麼是小事情,由行政院決定」。 : 過去海運協議(2008.10.4)與空運補充協議(2009.4.26),馬政府也說「不涉 : 及法律修正」,只須送立法院「備查」,並限期40日、60日生效。但國稅局 : 認定雙方航運業者互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欠缺法律執行依據」, : 其後,國民黨團提出法律修正案,直到2010年 5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臺 :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案,互免航運業者租稅之 : 規定才實施。這個案例,正足以說明馬政府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 好,到目前為止,海運協議與空運補充協議的確是在行政機關提出需要法律修正後 在法律修正完畢之後才實施。 換句話說,並沒有出錯。 : 二項「是否涉及法律修正」,完全是恣意認定,也證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 五條第二項的規範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國會可以審查兩岸協議「是否需要修正法律」 並非恣意認定 從你上文來看,行政機關自己也會把關,並無所謂「無法解決的問題」。 : *無論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兩岸協議或條約應如何 : 進行「審議」「備查」「備查轉審議」,均無規範。 : 我覺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無法處裡某些案例。首先就該不該 : 修正法條本身就有疑慮,可能無法事先看到問題,如上例要再採用先上車後補 : 票的方式。 以你說的上例,是補票完才上車。 事實上,所有的行政命令也都不能砥觸法律及應該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如果這個無法判斷,那所有的行政命令也都有問題了。 : 再來,如今服貿在 30 秒前由政黨協商而得到可以逐條表決,這也算是某種程 : 度的黑箱,請問什麼情況下需要政黨協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允許政黨 : 協商? 這就是重點嘛,所謂的「逐條審查」的確無法源 因為按現行法律 如果服貿無需修正法律,那是「備查」 如果需要修正法律,那是「審議」,按照台大姜皇池教授的見解 是應比照條約程序,如同ECFA。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51/51-03.pdf 但不管是那一個,都沒有是要「逐條審查」的 換句話說,我們應該問的是 為什麼黃國昌教授,要要求一個現在法律沒有的「逐條審查」 再來說逐條審查沒有法源? 最後,沒有法源,一樣可以逐條審查 讓我們來看看,法學博士蔡英文怎麼說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00702/KCAE27WH7OAIM.shtml : 你覺得需不需要修法、或是制定新的法律來處理服貿以及往後兩岸的協議? 應該要修法的,是「備查」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 而非你所謂的「審查程序」 審查程序比照條約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77.2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467987.A.41C.html
alttwin:要不要先搞清楚現在是蔡英文搞抗爭還是學生在抗爭 04/03 03:52
dderfken:條約跟你說可以打包審膩 04/03 03:53
如果條約也有法源說要逐條審的 那黃國昌教授「無法源」之說更站不住腳了。
deepdish:可以不可以是一回事 問題我們認為不合理 要先立法 再審查 04/03 03:53
所以要先確定,不是違法的問題,也不是法源的問題 是「你們認為」的問題喔!
dderfken:逐條審不是協商談的喔 怪人家老師 04/03 03:54
沒有法源是黃老師講的啊。
wayne75512:臉還不夠腫嗎? 前朝遺毒給了2票還沒清完喔? 04/03 03:55
回不出來,要開啟八卦版模式了嗎?
SamLee1:不能杯葛 可以黑箱 神邏輯 04/03 03:55
就是因為杯葛才有黑箱,又在雙重標準。
SuLiaen:你這篇又變成備查?你前一篇才說準條約欸,準條約是用備 04/03 03:56
SuLiaen:查?are u serious? 04/03 03:56
我認為是備查,退一萬步用你認為的審查 一樣有法源。
gonobia:跳來跳去看得真累... 04/03 03:57
我回得有沒有道理,真的是公民自然心裡有數。 就看你們比較重立場還是是非。
dderfken:對阿 沒有審查兩岸協定的正式法規阿 逐條是闌尾自己談好 04/03 03:57
dderfken:的 又不是老師說的 04/03 03:57
沒有「專門法規」,一樣有法源
SamLee1:擋了108次每次都在杯葛才擋?108次才是為黨而擋吧? 04/03 03:57
gonobia:請把條約審查程序法條全文網址提供一下好不好? 04/03 03:58
http://ccu.lawbank.com.tw/essays/02620001.pdf
SuLiaen:管你退幾萬步,法律就是審議、行政命令才是備查,你要不 04/03 03:58
SuLiaen:要先把法體系搞一致了再來長篇大論。 04/03 03:58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重點是在「有無修正法律」
dderfken:明明黑箱的就是前面找過誰談 誰簽的 誰協商的說不出來黑 04/03 03:58
所以黑箱不是指那30秒囉?
dieorrun:逐條審是立委協商說的 黃說他沒法源要求立法很怪嗎? 04/03 03:59
那也可以改成有法源的比照條約包裹審查,不就好了?
SamLee1:公民自然心裡有數?你是尾中歌嗎 04/03 03:59
※ 編輯: littlehero (123.193.177.24), 04/03/2014 04:03:12
sfgzero:你以為重開一篇文就不會噓你了嗎? 04/03 03:59
gonobia:不要丟個法條裡面有"審查"兩個字就算程序好嗎... 04/03 03:59
sfgzero:行政機關自會把關?你這句話從JOKE板來的吧~ 04/03 04:00
dderfken:杯葛的是接半分忠給人家違反程序 還有密室協商齁~ 04/03 04:00
SamLee1:sfg不是要睡覺儲備體力支援立院了 04/03 04:00
dderfken:阿 我先去解每日 掰啦~ 04/03 04:01
sfgzero:睡夢中照砲啦XD 04/03 04:02
kame0407:我也想知道條約的審查程序法條是什麼XD 04/03 04:02
dieorrun:我覺得我在玩2d格鬥遊戲 對手卻不在同一條軸線一樣 04/03 04:04
cloudwolf:我比較想知道 怎麼會創造出"準條約"這東西??? 04/03 04:04
cloudwolf:兩岸間的協議是條約或不是條約就只有2選1 哪來的"準" 04/03 04:05
這是學運領袖賴中強律師的說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11/today-fo1-2.htm 「服貿做為架構協議下的具體協議,也有「準條約」性質,須國會審議才能生效。」 你竟然會去打賴中強槍,真的是有夠......
SuLiaen:為什麼黃國昌會說不能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是兩岸協議 04/03 04:06
SuLiaen:走行政命令的法律正當性有問題嘛,你前一篇才說是準條約 04/03 04:06
SuLiaen:,準條約要有內國法效力就得走法律程序;卻又說要套立法 04/03 04:06
dderfken:別人的我不知道啦 我的黑箱是罵前面協議部份的資訊 04/03 04:06
喔,所以dderfken認為30秒不黑箱,感謝!
SuLiaen:院職權行使法的行政命令,用備查的方式讓兩岸協議生效。 04/03 04:06
SuLiaen:這不是矛盾,什麼是矛盾? 04/03 04:06
那照「你的」看法,就不要備查 直接比照條約的法律位階審議,就好了啊 這正是國民黨團現在做的事。
dderfken:cloudwolf 不要這樣 會沒的玩... 04/03 04:06
※ 編輯: littlehero (123.193.177.24), 04/03/2014 04:09:16
SuLiaen:你再繼續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關係,我都不知道有一部法 04/03 04:09
SuLiaen:律可以大到包山包海,寧可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不願立一 04/03 04:09
SuLiaen:套完整的監督法規、做好保障臺灣主權的配套措施和相關揭 04/03 04:09
SuLiaen:露評估要求,是在堅持什麼? 04/03 04:09
法律好不好,跟有沒有法源是兩回事。 也不是「準用條約程序」就是沒有監督 難道你認為我們的條約審議程序都沒有監督嗎?
gonobia:我要哭了...你丟一篇論文當法條叫我看?我不該跟你認真的 04/03 04:09
論文把法律架構寫的那麼清楚, 你竟然還不滿足? 從第16項開始把程序和條文都講得很清楚,不要懶惰了
chx64:XDDD 意外嗎? 04/03 04:10
dderfken:我一直都說30秒是程序正義問題阿 協議資訊則是很黑箱 04/03 04:10
那違背程序正義的明顯是民進黨的杯葛,才有30秒黑箱。
cloudwolf:張慶忠的30秒 本來就不是黑箱 是"違反程序的無恥" 04/03 04:11
那也是民進黨的霸占主席台的更違反程序引起的。
dderfken:我們的條約審議程序一定沒有30秒過關這招wwwww 04/03 04:11
也沒有霸占主席台這招。
gonobia:把條約審查法條(要三讀通過的)找出來你再繼續說吧你 04/03 04:12
難道法條一定要寫成一套才能讓你看懂? 還是你要說現在中華民國的條約審議,都沒有法源? 你看不懂法律架構,不是法律的問題,是你的問題。
SuLiaen:你說國民黨現在用法律的方式審查?不能改不能修不能退? 04/03 04:12
是法律位階的條約, 條約改一條就是否決,這需要凹嗎?
SuLiaen:我不繼續浪費我的睡眠時間了,加油。 04/03 04:12
dieorrun:請定義我的定義的定義 你是這樣跳的嗎? 04/03 04:12
dderfken:所以太陽花要求要建立機制阿 至於被杯葛~誰叫你硬督人家 04/03 04:13
一、機制已經有,就是比照條約。 二、國民黨當初要實質審查,叫作「硬督」?
dderfken:杯葛違反程序正義 嗯?法條借一下 我知道30秒這招一定犯規 04/03 04:15
dderfken:就是 04/03 04:15
霸占主席台你不認為一定犯規?
dderfken:我不知耶 因為我也有看過國民黨霸佔的阿 04/03 04:16
國民黨什麼時候霸占?
dieorrun:機制有問題要求改 你又要跳回去有沒有法源了? 04/03 04:16
所以你也認同,沒有法源這句話錯囉?
dderfken:多數人要強姦少數人不就硬督www 你也給個媚藥還前戲的 04/03 04:17
照你這樣講,多數席次根本沒意義啊 一定要少數同意才能過法案,有這種民主嗎?
cloudwolf:用中華民國對外條約審議當法源來審 兩岸協議 我是贊成啦 04/03 04:17
dgq75148:實質審查是指一條一條讀,一條一條過? 04/03 04:18
cloudwolf:只是 我想PRC KMT等團體 可能不太願意喔!! 04/03 04:18
ECFA就是如此。 另外你可能不知道「準用」的意思。
dgq75148:那請問可不可以修正呢? 04/03 04:20
修正就是退回。 所以基本上「台灣不可能單方面去實質的改變有效力的服貿條文」
dderfken:你怎麼這麼久沒反應 霸佔主席台好像只有院長可以解決齁ww 04/03 04:21
不會啊,如果霸占的時候學生也攻進立法院,一樣可以解決。
dderfken:你可以跟人家換法案妥協阿 要不然人家外國被在野杯葛怎 04/03 04:22
dderfken:麼辦www 你這幾條我投同意 你不要杯葛我這幾條這樣 04/03 04:22
這麼正當化「少數杯葛多數」,也真的是少見了 所以藉著杯葛要自己的利益你也認同就是了?
dieorrun:所以你覺得一個沒法源就可以打翻黃所有的論述就對了啦? 04/03 04:23
dderfken:學生現在已經在立院啦 還不是又被霸佔 哭哭了 04/03 04:23
因為學生雙重標準,對霸占無動於衷。 ※ 編輯: littlehero (123.193.177.24), 04/03/2014 04:23:57
dgq75148:那就退回重談阿 那重談是不是又要重審? 一樣修正一字退回 04/03 04:24
dderfken:民主本來就是妥協的藝術阿 不過搞到一個黨主席可以捏著 04/03 04:24
dderfken:一堆闌尾的要害也算是世界奇觀 04/03 04:24
照你的講法,所有的少數要不到自己的利益 都可以去杯葛,綁架全民的福祉
dderfken:學生又不是對霸佔不滿www台灣立法史上多的勒 人家對黑箱 04/03 04:25
dderfken:對30秒 對沒有專法審查不滿阿 04/03 04:25
dderfken:要不然你去弄個對霸佔不滿的社運去衝阿wwwww 04/03 04:26
白話翻譯:「我就是雙重標準,沒麥安怎?」 ※ 編輯: littlehero (123.193.177.24), 04/03/2014 04:29:32
Satyria:既然沒有逐條審查的法律,那面對服貿的審議也就沒有足夠 04/03 04:32
Satyria:正當的法源,因為現行法無法逐條審查服貿。所以黃老師說的 04/03 04:32
Satyria:無法源還是可以透過無直接、充分、正當的法源來解釋。 04/03 04:33
dgq75148:照你的說法,只要多數想要,就可以強行通過犧牲人民權利 04/03 04:34
當然要在不違憲的前提下。 而且既然是「多數想要」,那應又怎麼會是犧牲人民權利呢? 多數會笨到犧牲自己嗎
Satyria:如果你只是針對那三個字作限縮的文義解釋的話,我認為那只 04/03 04:34
Satyria:是斷章取義的說法而已。 04/03 04:35
我不自己寫了嗎? 換句話說,我們應該問的是 為什麼黃國昌教授,要要求一個現在法律沒有的「逐條審查」 再來說逐條審查沒有法源? ※ 編輯: littlehero (123.193.177.24), 04/03/2014 04:42:41
dderfken:霸佔違反的程序你先解釋一下 學生對30秒不爽又另一回事 04/03 04:43
dderfken:給人家教授扣帽子 明明就協商說好要逐條的 04/03 04:43
dieorrun:逐條審查又不是黃提的 然後你又跳去其實有法源怎樣怎樣 04/03 04:44
dderfken:少數要不到利益是一回事 有損失又是一回事喔 04/03 04:45
dderfken:反正杯不杯葛上班時間還不是都去選民服務 再加開臨時會 04/03 04:46
dderfken:我哪有雙重標準 亂扣帽子 你之後也可去反對杯葛的行為阿 04/03 04:46
dderfken:有沒有鍵盤支持又一回事 我精神上支持你(*゜ー゜)b 04/03 04:47
dgq75148:多數是指政黨想要 還是人民想要? 04/03 04:48
dgq75148:在這次30秒事件之前,你確定服貿沒有損及多數人權利嗎? 04/03 04:50
FallenAngelX:請問黃國昌要求逐條審查的發言是哪邊看到的 04/03 11:23
FallenAngelX:我可能漏看,可以提供一下影片嗎? 04/03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