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feng123 (朋友 好嗎?)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分享] 監督條例法制化
時間Wed Apr 9 03:36:11 2014
未來幾個星期立法院的主戰場應該會擺在"監督條例法制化"的制定上
不過板上卻鮮少討論
根據4/7公聽會的內容,想跟大家討論一下民間版的一些問題
希望可以開啟一個討論的空間
附上4/7公聽會陸委會王郁琦主委的發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78Ry2E6D4s
完整公聽會
http://ivod.ly.gov.tw/Play/Full/7636/300K
1. 憲政與國家定位
民間版使用的是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列的情況,在兩岸關係上會造成
非常嚴重的衝擊,阿共應該看到這條就說不用談了
2. 立法權侵害行政權
基於對行政權的不信任,民間版在協商前納入公民監督機制與立法委員的參與,
可是對外談判本屬於行政權的固有權限,是否已經超過憲法三權分立的原則
3. 資訊公開
民間版提倡協商前公開締結計劃,是否會有洩漏談判底線的可能性,即使採用秘密會議
的方式進行,也僅能針對國家安全重大項目才能適用,倘若一些經濟利益交換的項目卻
可能無法適用。另外王郁琦主委也質疑在實務上有關秘密會議的有效性(立委的嘴巴大到
管不住?)
4. 溯及效力
民間版認為除了未來的協議之外,包括過去已經生效的協議都要重新經過立法院的議決
,否則無法通過國內法的效力。可能影響到過去從大陸遣返的罪犯是否要重新送回去、
兩岸間直航是否要暫停,重新從香港轉機、是否要停止陸客觀光...等
5. 抄美國、抄一半;抄韓國、也抄一半
美國TPA(快速授權制度)在協商前有經過國會議員大量的參與,可是民間版卻刻意忽略
後段提到的90天限時包裹表決;韓國的通商條約締結法只適用於通商條約,民間版的
設計卻適用於所有的兩岸協議,此外,根據民間版國會可以對締結計劃進行修正,
附加條款進行保留,韓國則不行。
以上是我理解能力下歸納出來的五點說明,詳細內容可以參考王郁琦的發言。
關於政院版的四階段版本包含:
一、議題形成階段,行政部門要向立法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及相關委員會說明內容
二、業務溝通階段,向立法院說明溝通進度及階段成果
三、簽署前階段,須向立法院說明協議重要內容、可能效益及後續推動方式
四、簽署後階段,要就協議推動情形應國會要求專案報告。
很多版友質疑只是淪為形式或是黑箱,可是將以上四點法制化後,每一個階段行政部門
都必須照著上述SOP去跑,應該就不至於造成行政與部門與立法部門在訊息上的不流通
與不對稱,想請教大家對於這樣是否仍有質疑。
其實我看完昨天5個小時的公聽會後,總覺得有許多人1. 反對黑箱服貿,2. 同時也反對
與中國簽訂服貿協議,我建議政府可以針對這兩個命題邀請不同團體分別進行辯論或是
溝通,現在已經有點淪為各說各話的地步了,希望政府可以拿出誠意,邀請在野黨、
公民團體、學生代表進行協商,大家可以屏除成見,好好就現況進行討論,這才時全民
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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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解決的事,不必去擔心
不能解決的事,擔心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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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4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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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feng123 (140.119.145.94), 04/09/2014 03:38:07
推 CharleneTsai: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有問題嗎= = 04/09 03:39
推 jyekid:1.民間版第二條關於兩國論問題 原文有『台灣』『大陸』 04/09 03:40
→ jyekid:攻擊民間版兩國論顯然是模糊焦點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04/09 03:40
→ jyekid:為避免此爭爭端 亦使用『台灣』『大陸』地區 04/09 03:41
推 screwer5566:我也覺得國會不要過度主動去介入締約過程比較好 04/09 03:42
推 CharleneTsai:政院版的四階段版本 好像沒看到立法院有否決權? 04/09 03:44
→ CharleneTsai:也就是發現締約內容可能造成產業重大損害時 04/09 03:45
→ CharleneTsai:要求與對方重啟談判的權利 04/09 03:46
→ CharleneTsai:不然簽完立法院如果只能蓋章 根本就失去把關的功能 04/09 03:46
推 jyekid:政院版就別看了 一旦通過高層直接拿法條說 依法行政 04/09 03:48
→ kefeng123:政院版:立法院有否決權,只是沒有修改權。 04/09 03:48
推 screwer5566:我的見解是國會不宜擔任主動角色,但可以被動否決 04/09 03:48
推 redlance:樓上說的是最重要的,透明、兩國都還好說 04/09 03:48
→ screwer5566:國會擔任主動形成角色,又自己擔任審查者,怪怪的 04/09 03:49
→ screwer5566:會陷入政治責任的風暴裡面 04/09 03:49
推 jyekid:行政權不想被干預OK啊 在雙方簽訂後 沒有自動生效這東西 04/09 03:50
→ jyekid:立法屆時在逐條審逐條跟你慢慢玩 挑到一條請你回去重談 04/09 03:50
→ screwer5566:可參考拙文心得 #1JDP3-fJ ;國會不能修改,但可否決 04/09 03:51
→ jyekid:到時候行政機關又來靠北浪費時間 台灣沒時間跟高麗玩了 04/09 03:51
→ screwer5566:的原因,就在於國會是擔任權力分立內的被動審查的角色 04/09 03:52
→ screwer5566:國會自己跑去積極介入條約的形成過程,就公親變事主啦 04/09 03:52
→ jyekid:是啊 那就曠日廢時 行政立法看誰氣比較長 04/09 03:53
→ jyekid:美國是標準的行政立法截然二分 都有這種變通機制跟你玩了 04/09 03:53
→ chx64:6.不管通過哪一版 以後就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協議簽爽爽 04/09 03:54
→ jyekid:真的要玩那麼硬 尊重憲法老大架構 那就別一方說立法被動 04/09 03:54
→ jyekid:一方又讓行政權做大 這種雙重標準的政院版很好笑 04/09 03:55
→ kefeng123:大家可以先去看screwer5566那篇文,非常詳細 04/09 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