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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心得 Quote: : 1. 憲政與國家定位 : 民間版使用的是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列的情況,在兩岸關係上會造成 : 非常嚴重的衝擊,阿共應該看到這條就說不用談了 這個審查條例是國內法位階而已,主要在拘束我國立法機關。 老共甚至連這法律條文的內容大概都不知道,我想這點是陸委會太敏感了。 : 2. 立法權侵害行政權 : 基於對行政權的不信任,民間版在協商前納入公民監督機制與立法委員的參與, : 可是對外談判本屬於行政權的固有權限,是否已經超過憲法三權分立的原則 這點我有意見。他說民間版協商前由立法委員參與,我認為這是有問題的。這樣會讓國會 從一個單純的「審查者」變成「決策者」的地位。 現在問題來了,為什麼要設計權力分立,讓行政權(行政機關)與立法權(國會)分離, 互相制衡?就是要落實Double Check的機制,當行政權要做什麼重大決定的時候,必須經 由國會的允許才可以。萬一把國會介入條約形成過程,那就變成國會不再只是一個「審查 者」,而是變成了「與行政權共同擔任決策者的審查者」,如此一來,豈不是球員兼裁判 了嗎?那權力分立就被有某種程度被削弱了。 行政權和立法權的互動間有一個特徵,就是行政權是主動的決策者和執行者、而立法權是 被動的審查者和監督者。其實這個關係就和檢察官與法院的配置很像,檢察官要把人定罪 ,最重要的就是蒐集證據說服法院,法院「原則上」是不可以主動出擊的(當事人進行主 義和職權主義我們就先略過不談了),只能被動的接收檢方給的資料和證據,這樣才能完 權的擔任「中立的審查者」的角色。放在「行政權-國會」有沒有很像?國會主要的角色 就是審查行政權送進的法案或條約,而不太會主動出擊,去指導行政權應該做東做西的。 主動出擊並不是權力分立上交給國會的任務,而且也不適合國會來做。但這也不表示國會 不能做什麼,國會可以審查,審查不滿意可以否決,不給過,在沒有經過國會同意下的法 案或條約,就不能對國內發生效力,乃是當然。行政權就只能鼻子摸摸,回去找對方重新 談,對方不接受,那也只能自己認了,因為這就是權力分立制衡的機制啊!沒道理是行政 權決定送進什麼,國會就只能照單全收。 再來一點是,讓國會淌這個渾水,萬一發生問題,政治責任分不清,誰要負責?是行政權 嗎?可是行政權說:「當初你們也有介入,ㄏㄏ....」到時候,國會免不了政治風暴,政 治責任難以釐清。公親變事主,得不償失啊。 因此我認為,至少在這點上,民間版的這點是有爭議的。咕魯哥說的有幾分道理。 為什麼國會只能消極的否決、但不能積極的修改條約的原因, 可參考拙文心得 #1JDP3-fJ : 3. 資訊公開 : 民間版提倡協商前公開締結計劃,是否會有洩漏談判底線的可能性,即使採用秘密會議 : 的方式進行,也僅能針對國家安全重大項目才能適用,倘若一些經濟利益交換的項目卻 : 可能無法適用。另外王郁琦主委也質疑在實務上有關秘密會議的有效性(立委的嘴巴大到 : 管不住?) 這個我就持比較開放的態度,沒錯,協商是行政特權,因為涉及專業問題,可以在不公開 的形況下和對方協商,我也認為這樣是正確的,但是但是不管怎麼樣的秘密協商,最終都 必須送到國會的面前,讓國會做最終的審查與承認。 意思就是協商前可以不公開,但最終送審時還是要公開的。行政權可以保有一定的行政優 勢,但談了什麼,總是最後要拿出來看吧? : 4. 溯及效力 : 民間版認為除了未來的協議之外,包括過去已經生效的協議都要重新經過立法院的議決 : ,否則無法通過國內法的效力。可能影響到過去從大陸遣返的罪犯是否要重新送回去、 : 兩岸間直航是否要暫停,重新從香港轉機、是否要停止陸客觀光...等 必須強調一點,就算在國內法的法律溯及條款上,也不是只有「全溯及」或「全不溯及」 兩種,也可以依照實際需要,按具體時間來決定是否溯及的程度的。 例如:一年內簽定者溯及,一年以上者就不溯及既往。這種也是有解的方案。 : 5. 抄美國、抄一半;抄韓國、也抄一半 : 美國TPA(快速授權制度)在協商前有經過國會議員大量的參與,可是民間版卻刻意忽略 : 後段提到的90天限時包裹表決;韓國的通商條約締結法只適用於通商條約,民間版的 : 設計卻適用於所有的兩岸協議,此外,根據民間版國會可以對締結計劃進行修正, : 附加條款進行保留,韓國則不行。 將外國法國內法化,抄一半固然會有詬病,但只取我國所需要的,未嘗不可。 我國法制與外國法制又不是一模一樣,一字不漏的全部引進才是奇怪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224.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988035.A.A87.html ※ 編輯: screwer5566 (111.250.224.42), 04/09/2014 04:30:28
kefeng123:針對3. 想請問送審給立法院是談判前還是談判後 04/09 04:21
我認為應該是談判「後」。 因為談判「前」和談判「中」都應該算是行政特權的範圍 (他們比較具有專業知識技術或經驗...理論上) 依照條約案模式,都是條約案「簽完了」,再送交給立法院審查, 立法院「確認後」,才能對內生效。立法院未確認前,條約不生效。 ※ 編輯: screwer5566 (111.250.224.42), 04/09/2014 04:35:14
kefeng123:如果是談判後那跟我的理解就相同了,謝謝你 04/09 04:44
dennis99:鬼扯,主權談判不需經過國會授權行政就能恣意為之嗎? 04/09 07:54
dennis99:談判的範圍跟底線不需要經過國會授權嗎? 04/09 07:55
dennis99:實質法治國應該是立法權沒授權的行政權就不能做! 04/09 07:56
dennis99:像現在不就是因為行政權綁架所謂不見人影的「專家」,莫 04/09 07:59
dennis99:明奇妙弄出來一個空洞的協議才引起那麼大的爭議不是嗎? 04/09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