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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假設海外基金配息時,是要納入海外所得計算, 包含配權也算,那請問如果最後全部贖回時,要怎麼計算所得, 是只有算當初本金的單位數(也就是後來配權已經申報過不算)的最後價值? 還是說,以最後贖回總值扣掉本金來算所得(這樣配權的單位不就重複申報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23.2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und/M.1493652441.A.CE7.html
postmaster00: FB: 債券基金研究社,歡迎你 05/02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