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UFH4G
版友JL46於該篇公告文中誤刪他人推文
經檢舉者提出檢舉並查證後 確認該案違規事實。
因此以違反板規第一大條處分之。
惟當事人表達悔意,說明是管理版務時不慎錯刪推文,並且將該條推文回復原樣,表示本
事件為板務過失而非惡意為之。
但若因此予以判罰豁免則不免有失公正,因此僅以版規說明第三條「依情節輕重」予以減
輕,不得完全免除判罰。
判決: 水桶兩周,並同時追加警告一次,若再犯會加重罰則並退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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