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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好,我是農藝系女籃隊長, 本文主要針對台大盃八強賽中我們認為裁判不所為合理的判決提出疑問, 並希望主辦可以作出回應。 5/25中午於新生球場,台大盃八強賽,農藝vs.經濟。比賽12:45開始,比賽至第三節剩一 分鐘,比數13:10,因下雨裁判裁定暫停比賽。主辦與雙方隊長協議,十分鐘後電話通知 延賽或比賽繼續進行。於是經濟全隊前往農業陳列館避雨,農藝全隊於原地等待。主辦十 分鐘後,決議比賽繼續進行,並以電話通知經濟隊長。但經濟系包含隊長在內部分球員已 經去上課,人數不滿五人(只有三個人)。主辦及農藝系在原地等待並連絡經濟系隊長,當 時已將近13:50,在場球員並非沒有第五節的課要上,但仍願意遵守裁判的指示繼續等待 比賽。但經濟系隊長及球員並沒有要回來比賽的意思,在場的三名經濟球員也無意聯絡其 他隊友,感受不到全隊想繼續比賽的誠意。最終,主辦裁定,協調至5/26(隔天)比賽,比 賽時間由農藝系決定。(已賽) 按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 (第21條) 「若在比賽期間,球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少於兩人時,必須以人數 不足判定失敗。」 如依21條規定,比賽期間,球員人數少於兩人,則判定棄賽;兩人以上,則比賽繼續進行 。 依照當天的情形,比賽暫停視同比賽期間,裁判沒有宣布比賽結束,經濟場上三名球員, 應繼續進行比賽。 (第20條) 「當表訂比賽開始時間十五分鐘後,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 時,球隊應該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表示開賽十五分鐘後,球員人數不滿五人,應判定對方棄賽。 當天主辦宣布比賽繼續進行之後,又經過十到十五鐘,經濟自始至終只有三個人,其他球 員也沒有回來比賽的意思,適用規則,則是否應該判定經濟棄賽,而非擇日再戰? 身為參賽者,我們當下不知道該項規定,於是答應隔日再繼續比賽; 維護比賽公平性,保護參賽者權益,嚴格執行規定原本就是主辦及裁判的義務。 針對農藝系在信賴主辦的前提之下,發生權益受損,要求主辦重新裁定。 (我身為當事人,無法全面客觀的陳述,難免有疏漏; 如果當天有什麼情況是我沒有注意到的,也歡迎大家提出想法,以便完整重現當日情形。) 農藝三 蔡宜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BasketballT/M.1433163658.A.3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