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yli (eglantine)
看板GetMarry
標題[閒聊] 如何避免負面評論違反誹謗與公然侮辱罪
時間Fri Feb 24 01:36:45 2017
如何避免負面評論違反刑法妨礙名譽罪(誹謗及侮辱)
前幾天在婚紗博覽會有過不愉快的經驗,
我在臉書上給了該公司一星的評價、與在PTT GetMarry版發表負評文章;
不意外地,對方就透過臉書私訊我,說他要提告。
這時突然覺得自己念法律系還是有用的,
雖然內容其實偏法律,不過應該也有其他版友碰過類似的問題,
所以還是在這邊分享,
如果內容不符板歸我會刪除,謝謝。
以下整理出一些簡單的資訊,
希望大家在遵守網路倫理與法律的狀況下,在分享經驗時,
不會害怕被店家濫用「訴諸法律」的形式威脅嚇到了。
(這篇的是想給不懂法律的朋友看,所以用語沒那麼嚴謹唷)
無音樂無圖片網誌版:
http://ctyli.pixnet.net/blog/post/34604789
(有很弱的排版跟上粗體,比較好閱讀,
可是每次word檔放進pixnet格式都會跑掉嗚嗚)
太難的法律問題我就無法處理了,敬請見諒>"<
也許過幾天有空會整理一下退訂金的法規內容,
今天把資料整理一下,發現光妨礙名譽這邊就有點爆炸了。
不想看太複雜的理論與內容的可以跳過一,直接看後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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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內容複製貼上,有錯誤的部分歡迎討論:
一、所涉法條
我這邊是以介紹刑法的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為主;民事案件的分類就不多述。
(一)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條文: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 要件
(1) 侮辱
侮辱比較與事實無關,是給予別人覺得受到侮辱的評價;
三字經與髒話也在此列。
(2) 公然
公然是指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狀態,
網路空間的言論符合的「公然」的定義。
(二)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條文: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1. 要件
(1) 意圖散布+誹謗
當你想把一件事告訴公眾,而所傳遞之事內容不實、或虛構,
因而能損壞他人名譽時會構成。
(2) 文字、圖畫→加重處罰
網路上比較常見的是文字,為加重處罰條款,
因為文字的流傳可能性更高、範圍也可能更大;
而且誹謗與侮辱的區分之一,是誹謗不需要公然也會構成。
2. 言論自由與刑法的界線
因為過度管束言論會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誹謗有比較複雜的規定
(1) 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
因為誹謗涉及事實認定,
如果只是陳述具體事實、或是針對事實的評價與意見,
就算業者覺得不悅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2)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會處罰
這是隱私與言論自由的調和,
所以如果評論是針對別人的私生活等的非可受公評之事,
並不會受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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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體方案
上面介紹完比較生硬的法律條文,接下來就給大家撰寫評價文的建議~
(一) 理性!
寫文章時首要是要保持理性,
你可以表達自己的情緒(例如照片被遺失,心情沮喪),但記得遵守網路倫理,
不要有謾罵的情形產生,
尤其是不要詛咒到對方的祖宗親戚或是用不理性的字眼,
也不要針對對方的私生活做評論或揣測。
(二) 確保真實性
對方沒做過的事不要寫。
如果可以附上證據(如婚紗已經多處毀損照片)證明更好;
不過拍攝時記得取得對方同意,不然會有侵害隱私跟著作權的問題,
例如公開私人對話的錄音檔就不那麼恰當;
當對方用私訊表示提告或威脅時,
也建議不要直接截圖傳到網路上,因為有隱私的問題,
建議適當地敘述對話的內容就好,(除非對方同意公開)
對方沒說過的,要註明是自己因為對方行為而合理可得的感受。
(三) 不任意公布對方個資
首先,在網路上你就算沒有指名道姓,
只要敘述讓對方的身分可得而知,就有可能構成妨礙名譽章節之罪。
但除了對方已經公開的資訊外(例如婚紗公司網站上可以查到的名字職位),
請不要把你神到的資料也一併附上,
因為這可能會妨礙對方的隱私;前面說的不要公布截圖也是一例。
(四) 小結
綜上,只要你的言論在合理範圍內,當然可以對店家做出評論,
店家就算覺得名譽受損,
因為發生的都是事實、也不涉及他們的私德或隱私,
揚言提告也只能嚇不懂法律的人而已。
可以大方請他找律師,讓律師們有生意QAQ
至於檢察官跟法官應該不喜歡這種生意,所以多數案例應該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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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一) 對方說我契約不成立,不是消費者,沒權利評論?
先說結論,可以,這種狀況下還簽約的才是笨蛋;
契約不成立,消費者仍能針對推銷或磋商過程評論。
(二) 對方說要告我,我需要提供個資嗎?
不用,讓他自己找。刑案本來就不需要你提供個資才能提訴。
至於個資如果是法院要求的,我不知道實務上能否如此處理,
但我會要求法院不要提供非必要資訊給對方,以避免被騷擾。
關於網路言論可否調閱作者IP,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規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1條之1(聲請核發調取票及其應記載事項):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
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
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簡單而言,誹謗跟公然侮辱都是輕罪,所以對方理論上無法調取你的個資;
但對方仍可能透過你在網路的其他行動足跡找到你的資訊,
所以也不要心存僥倖。
(三) 對方說要告我或寄存證信函,構成恐嚇嗎?
只是正當法律手段不會構成恐嚇。
然後存證信函其實沒什麼用XD
(四) 所以對方私訊或站內給我,我需要回復或澄清嗎?
不用。我個人臉書會拒絕陌生訊息,以免個資流出。
而且我會歡迎他找律師跟我談,因為這種人通常都很煩,
跟他多講,對話內容太多,最後如果不幸上法庭,會被炒得沒完沒了,
不小心講錯什麼可能都會變成無聊的把柄,
請體諒法庭的大家工作量很大,不用造成所有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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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務的程序
我對於實務的程序不熟悉,
不過搜尋到LLsolo(經版友提醒,應該是學長)有一篇詳細的優文,
標題是「PTT被告妨礙名譽 」。
有需要的板友推薦可以參照~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393253673.A.7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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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03.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etMarry/M.1487871408.A.E1B.html
推 sa044853 : 讚 超級詳盡~ 02/24 01:45
推 f50534 : 推詳細!謝謝專業分享! 02/24 01:52
推 hsulunlee : 實用推 02/24 02:41
→ ShiningRuby : 很多人其實是聽到提告就怕,不知道提告不等於案件成 02/24 03:02
→ ShiningRuby : 立 02/24 03:02
是呀,就是怕大家聽到提告就退縮,所以我才整理這些資訊。
刑案要成立沒這麼容易,只要敘述不違反條文內容就不用怕,
歡迎訟棍支付律師費,小律師生意難做
推 vgpsbt : 推 02/24 04:41
推 imhsian : 推 感謝分享~ 02/24 06:08
推 redwhisper : 推 02/24 07:53
推 meafly : 推 02/24 08:40
推 luoyvonne : 感謝專業分享 02/24 08:50
推 blackqueen : 實用推 02/24 08:57
推 lovepink888 : 好實用~ 02/24 09:16
推 THANN : 推 02/24 09:23
推 fantys : "可以大方請別人他律師" <<這句看不懂? 02/24 09:36
打到恍神了,已修改,謝謝提醒>"<
已修改成"可以大方請他找律師"
推 sing18 : 推~~ 02/24 09:36
推 Runken : 存證信函 => 算是鄭重告知的意思~ 02/24 09:48
→ Runken : 真的進法院就無法哭說不知道之類的(雖然本來就沒用) 02/24 09:49
存證信函的用途一般是催告,主要是涉及時效計算(有存證信函可以中斷時效),
如果是妨礙名譽類的刑案,真的沒用。
推 steelwool : 感謝專業分享~ 02/24 10:03
推 basesmile : 推詳細解說~~ 02/24 10:08
推 ggyywukimo : 推~很實用 02/24 10:35
推 elewindsun : 推~ 02/24 10:55
推 AlFeng : 推~很實用 但公務員只要被寫市長信箱就必須撤……連 02/24 11:31
→ AlFeng : 提告都不用 02/24 11:31
因為程序不一樣,辛苦了
推 allhappydays: 實用推! 02/24 11:39
推 mimijay : 推實用 02/24 12:23
推 Gestalk : 推~ 02/24 12:38
推 tjsps1124 : 推推啦! 02/24 12:45
推 freshego : 推 一起分享資訊 02/24 12:59
推 she2502002 : Push 02/24 14:06
推 rita910700 : 推! 謝謝原PO分享 02/24 16:20
推 KrisNYC : 有心 02/24 18:20
推 ritalin0925 : 厲害 02/24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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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ijaychuchu : 厲害!!推實用!! 02/24 19:55
推 shuarmy : 推 02/24 20:53
推 frank1033 : LLsolo是帥哥喔XDDDD 02/24 21:26
欸欸,所以鍵盤女孩是反諷嗎(驚)
推 melodynoon : 推 02/24 21:52
※ 編輯: ctyli (118.160.103.17), 02/24/2017 22:43:51
推 yjlee0829 : 有看有推~ 02/24 23:12
推 Granadilla : 謝謝分享! 02/24 23:24
推 duck0823 : 這篇優 02/25 00:30
推 Dora0926 : 感謝分享,一定要告訴我們後續 02/25 01:52
好的。他除了一直臉書私訊我外沒有動作了,等得有點無聊XD
※ 編輯: ctyli (118.160.103.17), 02/25/2017 02:16:16
推 empathy : 推!!! 02/25 06:21
推 tinacha : 推 02/25 07:30
推 HPJC : 推~感謝分享~ 02/25 17:42
推 peachings : 推推 原來是這家啊 絕對不去 02/25 21:48
推 witcherysky : 推 02/25 23:48
推 rueswing : 絕對不去這間(轉發給朋友們知道) 02/26 00:00
※ 編輯: ctyli (61.231.188.181), 02/27/2017 02: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