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etMarr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新秘/攝影師落跑了,我有什麼法律上的權利嗎? / 元鴻法律事務所楊媛婷律師 (本文經版主群同意刊載) https://goo.gl/SsQNCW FB好讀板 前陣子屢次發生有新人下訂新秘或攝影師後,卻於婚禮前遭新秘或攝影師通知無法履約, 導致新人措手不及,更有不肖業者惡意重複接案,再於婚禮前通知無法服務,逼迫新人選 擇其旗下另外的新秘或攝影師,以藉此同時賺取暴利。而新人往往因婚期在即,繁雜瑣事 堆積如山,僅得被迫接受而成為受害者。 新人如果想要下定自己喜歡的新秘、攝影師或其他廠商(為求簡便,以下統稱為廠商) ,是不是一定要簽書面的契約才有效呢?其實不用喔!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只要雙方 意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所以無論是用書面、口頭或通訊軟體都不影響契約的成立喔 (不過建議還是留下相關磋商過程之對話紀錄,以證明雙方確實有合意)。 另外根據民法第248條規定,付了定金後,也會推定契約成立。 ---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回歸主題,如果簽了約、定金也付了,廠商卻以「可歸責之事由」通知無法履約,新人要 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呢?首先必須釐清,什麼叫「可歸責之事由」呢?意思就是廠商不能 履約的原因是他自己造成的,不是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也不是新人造成的。那這種情形 下,新人可以直接解除契約嗎? 根據民法第255條規定,如果契約的性質,強調一定要在某個時間履行,而一方當事人卻沒 有在該時間給付,另外一方可以「單方」直接解除契約,不用經過催告的程序,也不用經 過對方同意。像婚禮相關的廠商,例如新秘、攝錄影師、喜餅、佈置廠商等,這些契約都 是民法第255條指的定期行為,畢竟婚禮只有一天,廠商隔幾天再履行對新人就沒有意義了 。所以在廠商因可歸責之事由無法履約時,新人都可以直接單方向廠商解除契約。 --- 民法第255條規定:「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 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 解除其契約。」 --- 解除契約之後,要怎麼拿回之前已經給付的定金,並且請求廠商賠償損害呢? 根據民法第226條規定,廠商因可歸責之事由無法履約,新人當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而 且不因為解除契約而影響。至於什麼樣的損害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呢?例如新人已經租了攝 影棚,付了造型師、攝影師之費用,約好某天要拍攝婚紗照,但廠商卻說當天另外有事情 無法服務了,那已經付的攝影棚租金、其他配合廠商之費用,就都是新人的損害,可以向 不履約的廠商求償。不過「損害賠償」最重要的還是在「舉證」這一塊,必須要去證明確 實因為對方不履約而造成新人的損失,如果覺得舉證上有困難的話,也可以直接根據民法 第249條,要求廠商「加倍」返還定金,亦即新人一開始付了1萬元定金,如果因可歸責於 廠商的事由而無法履約的話,廠商必須返還2萬元予新人,此時加倍奉還的定金,就會視 為新人所受損害之填補。 --- 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 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 說到這裡,筆者相信還是有非常多專業、盡責的廠商,努力的維護自己辛苦創造的名聲及 成果,不過如果真的遇到不肖廠商,建議新人還是要適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免對方食髓 知味,故技重施反而損害更多人的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15.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etMarry/M.1513679114.A.D03.html ※ 編輯: RobertAlexy (111.184.15.74), 12/19/2017 18:28:43 ※ 編輯: RobertAlexy (111.184.15.74), 12/19/2017 18:29:20
selfhsuan : 謝謝分享 180.217.130.63 12/19 18:35
Aatrox : 謝謝分享 42.73.204.73 12/19 18:37
peixuanchen : 謝謝分享 223.140.47.18 12/19 19:21
wind21922 : 謝謝分享 118.150.75.157 12/19 22:42
bjqsankaur : 謝謝分享123.193.237.229 12/20 03:17
imd337 : 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阿!搞混了 101.14.176.250 12/20 08:32
RobertAlexy : 民法法條中的用語是「定金」喔 ^^ 1.160.7.241 12/20 10:04
anjagelb : 法律用語是「定金」,通俗上常使用 223.140.26.9 12/20 10:05
anjagelb : 「訂金」一詞,其實是一樣的東西。 223.140.26.9 12/20 10:05
RobertAlexy : 謝謝樓上板友補充 1.160.7.241 12/20 10:06
anjagelb : 我之前也碰到類似的事情,當時就是 223.140.26.9 12/20 10:22
anjagelb : 用這幾條條文求償。謝謝原po熱心分 223.140.26.9 12/20 10:22
anjagelb : 享! 223.140.26.9 12/20 10:22
pppoqqq : 感謝分享^^ 118.160.83.31 12/20 22:41
clare741 : 謝謝分享~ 1.161.40.27 12/21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