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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 日期:108/05/28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https://tinyurl.com/yyevn2sm 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收取之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禮服押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經消費者定之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等,提供消費者拍攝婚紗更完善之保障。 經濟部於民國88年公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作為行業行政指導。 為使實務上常見之消費糾紛處理有所準據,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授權, 研擬具有法規效力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進行 審查後予以核定,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一、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實務上常見消費者於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之情形下,因 促銷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之案例,為預防消費糾紛,爰明訂契約審閱期間。 (應記載§1) 二、 各服務階段收款之上限:婚紗攝影服務契約訂立後,通常需經過一段期間方能完 成全部之服務,為衡平雙方當事人之權益,明訂業者收款上限如下: (一) 業者若有收取定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 定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 五十。 (三) 定金、選定禮服及拍攝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 (四) 定金、選定禮服、拍攝及選定樣片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 八十。 (五) 業者若有收取禮服押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應記載§4) 三、 外景拍攝之風險分擔:因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約定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時,得 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另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除另 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應記載§6) 四、 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 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應記載§10) 五、 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 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業者若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應記載§11) 六、 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 (一) 消費者如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 (二) 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 (三) 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 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酬。(應記載§13) 相關檔案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pdf - 實用訊息,簽訂定型化契約請參考政院版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74.1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etMarry/M.1565856094.A.098.html ※ 編輯: laurentV (1.171.74.190 臺灣), 08/15/2019 16:04:52
Zodelyst : 終於 42.76.39.177 08/15 16:48
su4848bg : 推 223.137.9.23 08/15 17:14
pumpkinc : 終於 123.192.81.101 08/15 19:10
angel0430 : 婚宴的定型化契約可以也跟進嗎 42.73.2.92 08/15 19:21
betty1128 : 之前的受害者現在可以追討嗎?QQ 223.141.87.86 08/15 21:23
roxanna52 : 終於 36.230.108.75 08/15 22:59
doris1016 : 推! 39.13.224.130 08/17 01:53
scrage : 去年受害還沒處理 111.83.19.103 08/17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