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XXXXSHIT: 以下是本人答辯 10/14 23:30
→ XXXXSHIT: 由以上連結可知使用者uka123ily經常以其職務身分接受媒 10/14 23:37
→ XXXXSHIT: 體採訪 依照板主過去判例 有接受過採訪者可視為公眾人物 10/14 23:37
推 XXXXSHIT: 貼公眾人物的FB依照板規而言並無違反板規第二條 10/14 23:39
→ XXXXSHIT: 由以上三個連結可知使用者uka123ily留的資訊可產生連結 10/14 23:41
→ XXXXSHIT: 且均屬於使用者uka123ily在網路上公開張貼可供他人查詢 10/14 23:42
→ XXXXSHIT: 故本人認為並無違反板規第二第八條 還請板主做最後裁決 10/14 23:43
→ uka123ily: 臉書帳號無公開個資,不能作為合理洩漏的理由。 10/14 23:47
→ uka123ily: ^推測不能 10/14 23:56
→ XXXXSHIT: 使用者uka123ily投稿時直接將ID與本名附上做連結 10/15 03:15
→ XXXXSHIT: 所以本人認為並無公開個資問題 因使用者uka123ily的個資 10/15 03:16
→ XXXXSHIT: 均在公開資訊版面可供查詢 只有公眾人物與否的定義上 10/15 03:16
→ XXXXSHIT: 會有所歧異 還請板主針對此項做最後裁決 10/15 03:17
→ uka123ily: 首先,依據板規第8條第2點並沒有排除公開資料。 10/15 17:08
→ uka123ily: 文:凡未經...、「未經同意公布個人資料」、私人..者。 10/15 17:08
→ uka123ily: 依據個資法精神,當事人也得要求不得利用並刪除個資。 10/15 17:10
→ uka123ily: 板規該點解釋,只要能查詢即可成立,遑論直接描述? 10/15 17:12
→ uka123ily: 因此板規該條成立本就無關是否公開或是公眾人物。 10/15 17:13
推 Kay731: 未達標準 已由站務警察處理 10/17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