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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項目 (自檢條款或爭議案件申訴) #1ev635SK (GossipPicket) 2.詳細內容 第七條:〔挑釁、謾罵〕  ̄ ̄ ̄ ̄ ̄ ̄ ̄ ̄ ̄ ̄ ̄ ‧ 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看板或其使用者, 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之文章, 一律退文且加給水桶六個月,自刪文章者水桶一年。 於推文違規者水桶七日。 推文並未出現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看板或其使用者, 請教R板主跟A板主為什麼可以自行心證帶入特定人物? 板規寫的這麼清楚還能無視照自己心證亂判? 現在可以濫用第七條到這種程度喔? 不取消絕對上訴到底! 3.附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200.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Picket/M.1761726759.A.F6F.html ※ 編輯: Tsucomi69 (59.127.200.210 臺灣), 10/29/2025 16:36:16 ※ 編輯: Tsucomi69 (59.127.200.210 臺灣), 10/29/2025 17:23:41
words2012: 那兩個板主不會判第七條 10/30 01:19
words2012: 我也被亂水桶七天 10/30 01:19
words2012: 菜鳥果然還是不適合當板主 10/30 01:20
redDest: 由上下文推測是說館長 應為未達 10/31 11:15
Tsucomi69: 黃字都寫這麼明白了還在自己推測?以後再選一定幫你宣傳 10/31 12:43
Tsucomi69: 這麼愛推測先去改板規好嗎? 10/31 12:50
August2006: 兩位版主改判未達 未達結案 11/01 10:14
August2006: 個人補給水桶賠償365p 11/01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