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hone55566 (哀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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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言詞辯論終結 立法程序
時間Wed Aug 7 04:39:23 2024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言詞辯論終結 立法程序、總統報告交鋒一次看
黃瑀喬 / 綜合報導
--結論先講--
憲法法庭今(6)日完成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程序,上午場辯論針對立法程序
、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相關規定,《公視新聞網》整理大
法官與各方詢答攻防重點。
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和監察院,對國會職權修法聲請釋憲,日前憲
法法庭針對暫時處分部分開庭聽取意見,今(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也以法案內容及
立法程序為主召開言詞辯論,上午場舉行至中午12時。
此次言詞辯論先由總統代表潘孟安、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以及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國
民黨立委翁曉玲、吳宗憲和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輪番陳述辯論要旨,接著由4名專家學者
發表意見,再進入大法官詢答環節。
。總統國情報告修法的目的與正當性?
大法官詹森林針對總統國情報告相關條文,指出立法院訂定此訓示規定,為建議性質、
「不是真正義務」,詹森林質疑,「這有意義嗎?」建議立法院自己將這條刪掉,但也
請總統履行承諾及義務,進行國情報告。
對此立法院代表翁曉玲表示,修法是為讓未來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後,有較清楚的程序
性規定來予以規範,因為在過去的案例中,總統幾度想要進行國情報告,結果都被立法
院否決。
大法官蔡彩貞向立法院代表提問,總統國情報告相關規定並無處罰,此條文是想達到什
麼規範目的?此規定課予總統國情報告的義務,總統若不赴立院報告,是否造成義務的
違反?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表示,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是《憲法》課予總統的義務
,不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法是為確立國情報告這個憲
政慣例進行的方式。
黃國昌則提出,修正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有相應規定,明定無論是總統主動想
進行國情報告還是立法院邀請,都必須得到立院同意,顯示總統國情報告的最後決定權
是掌握在立院手上,而非總統手上。
。質詢權與人事同意權違憲?
詹森林提出,條文明定接受立委質詢後若有隱匿資訊必須受處罰,被學者董保城質疑違
憲,要求立法院代表對此說明。
葉慶元回答,我國的法規上,對於隱匿資訊本來就會有相關的處罰規範,例如針對隱匿
資安事件可罰500萬元;董保城也不是認為當然違憲,而是可以做合目的性的解釋,在
無正當理由隱匿資訊時還是可以處罰。
大法官黃昭元表示,人事同意權的相關規定指出,被提名人若拒絕答覆問題、提供資料
等,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此條文是否會導致立法院擱置人事同意,牴觸過去
被提出違憲的「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
黃昭元也質疑,人事同意權讓立院可邀請社會公眾人士共同參與審查、舉行公聽會,並
擬具審查報告,但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憲法機關是立法院,立法院是否可將公權力下放至
黨團、甚至個別委員?
葉慶元回應,其實針對拒絕答覆已有排除條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條之一提及,
就特定問題的答覆與資料提出,如果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
書面釋明時不在此限。
至於共同參與審查部分,葉慶元主張,社會公眾人士不是程序的主體,而是程序的參與
者,審查者依然是立委。
。如何認定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
大法官詹森林向在場學者林佳和教授提問,法案立法上有什麼一望即知的重大瑕疵?
林佳和回應,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2項,委員會就法律案需進行逐條討論
程序,但有6次委員會都未逐條討論,而是多數黨團直接提出散會動議。
林佳和進一步指出,法律案進入院會後,依法應先廣泛討論再逐條討論,但他列出4天
院會皆在少數黨委員發言後,多數黨就直接停止討論動議,並舉手表決通過。從以上兩
點可見立法程序的明顯重大瑕疵。
大法官蔡彩貞也要求聲請方說明,聲請意旨中提到4次院會未依法清點委員人數,但根
據立法院議事錄,4次都有在出席委員提出疑問時逐條清點;民進黨團指出單方的舉手
表決不符正當程序,但依法主席可視現場狀況決定表決方式。聲請方如何認為此立法
程序有足以影響法律成立、重大而明顯的瑕疵?
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陳一銘回答,以單方舉手表決,無從得知是否有委員贊成跟反對都
同時舉手,且在當時議事混亂的情況下,即便有現場直播,也無法確認現場委員真正的
投票意向,無法落實責任政治。
民進黨團代表鍾佳濱補充,立法院開議時人數是流動的,由於依法立法院的可決額數須
根據現場參與表決的人數而定,立法院主席必須清點人數。
。議決過程是否剝奪少數立委聲請釋憲的權力?
大法官尤伯祥解釋,在無記名投票的情況下,從立法院議事錄裡看不出來採取反對立場
的少數立委的實際投票狀況,但關於重大明顯瑕疵的釋憲判決,一向是用議事錄作為標
準,有可能因此剝奪少數立委申請釋憲的權力。
但尤伯祥也指出,修正通過的職權行使法條中,有12項是按照民進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
議通過,而民進黨立委聲請人在這些條文的二讀程序未表示反對,如此一來是否還存在
釋憲規定中,少數立委就行使職權,認為法律位階的法規範牴觸憲法的情形?
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回應,民進黨會提再修正動議,是因為當初在委員會階段,
民進黨有自己的版本,而且和現在版本的性質與框架一樣,但藍白黨團都不讓民進黨在
委員會提出自己的議案來討論。
黃國昌則重申,全台人民都知道民進黨立委反對國會職權修法,而在整個審議過程中,
有不少的條文是按照民進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從最後表決的結果來講,那些通過的
再修正動議,他們也不是少數委員,而是站在贊成方。
陳鵬光也提到,立法院議事錄很明顯沒有顯明贊成和反對的委員姓名,這是典型的無記
名表決,的確違反《憲法》的程序公開透明原則。
另外,尤伯祥提問,如何在法律案審議過程中貫徹責任政治原則,並由立法院代表黃國
昌回答表示,院會議事錄雖未明確記錄贊成和反對法案的立委姓名,但他們透過直播的
方式,讓人民看見誰在舉手。對此尤伯祥打斷表示聽懂了,「你認為用公開直播可以取
代議事錄。」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08658
end的人應該沒什麼資格討論國會職權修法吧 網軍除外 網軍是無拘無束且無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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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BBQ2591: 干我屁事 我又不是立法委員 61.223.201.135 08/07 04:54
推 rafe: 公視還真綠啊,居然把黃國昌回答大法官的地 68.173.88.187 08/07 05:13
→ rafe: 方刪掉 68.173.88.187 08/07 05:13
噓 Beccaria: 尤這廢物真的台灣司法之恥 49.216.135.171 08/07 05:17
噓 horseface: 尤也太無恥了,如果只是計較無記名, 64.94.3.161 08/07 05:19
→ horseface: 那把錄影逐禎回撥請點不就好了?這是 64.94.3.161 08/07 05:19
→ horseface: 技術問題不是程序問題。難道當下資料 64.94.3.161 08/07 05:19
→ horseface: 沒整理就等於沒紀錄? 64.94.3.161 08/07 05:19
噓 horseface: 我從頭到尾都看不懂舉手表決問題是什 64.94.3.161 08/07 05:23
→ horseface: 麼,這一切都有紀錄啊!上個世紀民主 64.94.3.161 08/07 05:23
→ horseface: 國家怎麼做的? 64.94.3.161 08/07 05:23
推 horseface: 討論真的程序問題就算了,這種能補做 64.94.3.161 08/07 05:27
→ horseface: 的資料也要討論?我國法匠是真的缺乏 64.94.3.161 08/07 05:27
→ horseface: 邏輯 64.94.3.161 08/07 05:28
噓 wild2012: 不用看了啦 一定是違憲啦 哥布林大勝利 61.231.145.64 08/07 05:40
→ ststLiang: 坐在台上 講只有民進黨才懂的邏輯 還 220.134.105.89 08/07 06:57
→ ststLiang: 說不是自己人? 220.134.105.89 08/07 06:57
推 nightwing: 媒體都是黨的 一定是黨大獲全勝 118.232.71.174 08/07 07:01
推 Astrogood: 以後舉手要不要先定格3分鐘來360度錄影 117.56.152.19 08/07 08:01
推 resque45: 直播仔黃國昌,畫面滿滿的黃國昌可以取 101.10.46.39 08/07 08:51
→ resque45: 代議事錄 101.10.46.39 08/07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