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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的判決說明:「…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達刑法上所處罰之通、相姦行為為限 ,苟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禮儀範疇,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 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共睡一床等,均應認係不 正當之交往,該等行為當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之程度,當非法之所許,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夫妻之一方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參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26.1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4377748.A.8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