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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不喜請翻到最後一行 法官法第四條第一項: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 調、考核、獎懲、專業 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 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第二項: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 期一年, 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 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 法院院長遴聘。 法官法第90條第一項: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 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 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 90條第五項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 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 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球證(法院) 、旁證(檢察署)都是我的人,你怎跟我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211.2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5167926.A.C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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