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ngarooz (放開那位老伯!)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問卦] 台灣媒體已經失去公信力了吧?
時間Sat Sep 7 03:13:16 2024
※ 引述《swgun (潤泰王的兒子)》之銘言:
: 最扯的是三立阿娟的關我什麼事
: 阿扁律師鄭文龍剛剛在上面被來賓圍剿
: 他也只不過提了柯案幾個司法人權問題
: 漏夜偵訊被告是否疲勞訊問
: 檢方羈押是否過於浮濫
: 被告手機內容的資訊隱私權
: 未經法院裁定逕受強制處分
: 下面居然一堆觀眾留言說
: 以後有鄭就不看了
: 說鄭律不懂台灣法律 曲解美國法
: 應該滾出台灣去美國執業
: 但反觀其他來賓才是沒什麼資格講法律的
: 真的不勝唏噓
: 真台派2008年以前至少還高舉人權大旗
: 現在得勢的都是么魔小丑
: 觀眾向下沉淪 難怪劣幣驅逐良幣
「2014年6月2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Riley v. California一案作出判決,否定了附帶
搜索(註)亦適用於行動電話的見解,並要求警察在查看嫌犯手機的內容前必須取得搜索
票。」
你可以上網查,鄭沒說的是,這個美國判決是在講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逕自用附帶搜索
的理由看嫌犯的手機資訊是不合法的。
但是檢方搜索柯手機是有經過法官同意開出的搜索票,所以鄭律師是在模糊焦點誤導大眾
而被批評。
關於羈押審查也並不像他講的一定要有百分百確切證據才能裁定羈押,如果要羈押被告,
最大的前提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若法院判決「有罪」,必須是證據已達「毫無合理
懷疑的確信」,白話來講判有罪是「百分之一百確信的程度」。而法院判斷「犯罪嫌疑重
大」,必須是證據已達「某種層度大概有罪的證明程度」,白話來講犯罪嫌疑重大是「大
概百分之五十相當程度確信有罪的程度」,所以羈押只要50%確信有罪的程度即可,根本
不像鄭律所講的一定要百分百確切證據才能羈押。
不太懂鄭律師學的法律到底為什麼跟現行台灣法律不太相同,他講的話我相信一堆學過法
律的人很難聽的下去,因為跟我們學的實在差太多了,誤導大眾成分比較大,只能說,確
實是能唬到沒學過法律的人。你如果不信,可以自行上網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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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dway: 相同道理放到肥燦身上有不一樣的玩法 49.216.221.55 09/07 03:22
→ monitor: 那幹嘛不找個專業的綠師來上節目不114.137.147.175 09/07 03:34
→ monitor: 就好了嗎114.137.147.175 09/07 03:34
推 VidorGu: 都已經主動給法律防禦權不審新事證了 39.9.42.121 09/07 03:41
→ VidorGu: 這麼謹慎小心,基本就是關定了啦 39.9.42.121 09/07 03:41
→ VidorGu: 犯罪事實重大,被關前狠昂聲,關後有人權 39.9.42.121 09/07 03:42
→ monkeytree: 國內律師也是質疑法官 1.34.160.241 09/07 03:42
→ VidorGu: 真的別再集會了小草,你們黨哪鬥爭正要開 39.9.42.121 09/07 03:43
→ monkeytree: 事證相同,完全相反的判決就是爭議所 1.34.160.241 09/07 03:43
→ monkeytree: 在 1.34.160.241 09/07 03:43
→ monkeytree: 青屎鳥整天吃草,看什麼都草 1.34.160.241 09/07 03:45
→ eggsuper123: 賴皇對小草們真的好好 101.12.20.176 09/07 07:51
→ eggsuper123: 謝謝賴皇賞賜1500兆美元雞鴨飯 101.12.20.176 09/07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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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ggsuper123: 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 跪禮 101.12.20.176 09/07 07:52